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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部分

不過也有人對宋代婦女社會地位下降提出反對意見。主要理由有二。首先,宋代的商業和手工業已較唐代發達,社會程序比唐朝先進,在此背景下的南宋婦女地位不可能比唐朝低下。(這個理由似乎站不住腳。因為經濟發達程度並不必然與婦女地位升降同軌。) 第二,宋代廢除了唐代一些歧視婦女的法律,同時頒行了一些新的有利於女性的法規,這些法律的頒佈,表明了宋代婦女地位的提高。如唐律規定:〃妾乃賤流〃,〃以妾及客女為妻,徒一年半〃,意即妾永遠都是賤流,永遠也不能扶正為妻; 將妾升格為妻就是觸犯刑律,兩口子都要被判刑一年半,服完了刑還要被迫離異。唐朝法律還規定:奴婢〃當色令相配偶〃,意即奴婢不能與奴婢之外的人通婚,生下來是奴就一輩子是奴,子子孫孫、世世代代是奴,永遠翻不了身。宋朝的《天聖令》將唐朝這些歧視下等婦女的法律規定統統廢棄,無疑是婦女地位歷史性的一大進步,也是廣大下層婦女地位提高的重要標誌。(這個理由倒是挺有說服力。)又如唐代官吏公然狎妓,官員們玩弄、強Jian營妓甚至虐殺營妓,法律很少追究;而宋律規定,營妓只准〃歌舞佐酒〃,不準〃私侍枕蓆〃,即與營妓發生關係是不允許的。(嚴蕊被朱熹打入監牢,就是一個佐證。)南宋小朝廷還提倡吉日用妓女開迎吉祥,民間結婚辦喜事有時也請妓女們到場慶賀。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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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節:第一節 中國古代美女評價的時代變遷(20)

這種風俗間接說明了宋代妓女地位不低。而一個眾所周知的事實是,自南宋起,有名頭的美女大多出身青樓。(北宋也不例外,李師師的名頭最響,也是妓女。不過我總懷疑此處所說的妓女,主要應是以賣藝為主的能歌善舞的歌伎之類……至少身份上是這樣。)此外,宋代有關離婚的法律還規定:妻子從孃家帶來的陪嫁及婚後得自孃家及自己陪嫁財產的增值部分,改嫁時可以帶走。這個規定是非同尋常的。宋代之前,沒有財產權的婦女,丈夫在世時尚可衣食無憂,一旦老公病死,特別是年紀輕輕時突然死亡,孤兒寡母頓時陷入困境,即便從前家道殷實。(宋代的這項法規似乎並沒得到貫徹執行,或說並沒得到徹底的貫徹執行,否則明清兩代就不會仍有大量官宦之家的子女淪落風塵了。)另有一種觀點,非但不承認宋代婦女社會地位下降,更強烈反對把婦女地位的升降與程朱理學掛鉤。認為之所以造成這種印象,是因為一些人根本沒讀過宋明理學的任何一本書,便對宋明理學大加抨擊,以罵朱熹來顯示自己的高明。〃這些人根本就不懂得宋朝的歷史背景,甚至一本宋朝的書都沒有看過。〃①

這顯然是情緒相當偏激的說法。程朱理學在中國文化、哲學發展史上自有其無可撼動的地位,無論中國本土或西方,都有大批忠實的擁躉者;但這一學說本身當然也有其侷限性或說糟粕部分。即便程朱學說〃句句是真理〃,也有可能被繼承者有意無意地扭曲和變造。如果本身就有侷限和屬於糟粕的部分,一旦被陳腐化和教條化,(儘管可能並非程朱理學創始者的本意。)也可能產生比較嚴重的負面影響。

所以,一種比較〃中庸〃的觀念為大多數人所接受的:宋代初期和中期的婦女地位,尚未受到當時理學的影響而大幅滑落,與唐代比較差別不大;縱然貞節觀念有所加強,也只是一種輿論導向和觀念強化,於婦女們的實際行為並不重合。有宋一代,民間長期形成的婦女離婚、改嫁、再嫁等習俗有一個漸變的過程,程朱理學加在婦女身上的束縛總體而言還是有限的。(李師師與皇上拜拜之後,據說嫁給了某位商人;李清照在丈夫趙明誠死後,又嫁給了張汝舟;朱淑真自己做主與丈夫離婚後,回到孃家獨居,因為父母盯得很緊,一年也只有元宵節這天才能和那個不爭氣的男人幽會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