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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7部分

,在吳越省本地善意有效註冊並在先使用了上述涉案商標。

根據《商標法》第32條: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而我剛才陳述的情況,顯然是符合該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屬於“善意在先權利”,理應得到商標法的保護。

即使原告方的相關商標在此之後在我省範圍內漸漸馳名,也不該追溯限制我方委託人在此之前已經形成的市場佔有。

另外,除了上述提及的發票等證據之外,我方委託人在過去六年裡,在本省還透過各種銷售以外的方式使用了上述涉案商標。如在02年於錢塘和平會展中心舉辦的省農副產品博覽會、04年在省輕工外貿展銷會等累計5個經貿會務展覽上展示過。

我方都有保留會務費發票、會展現場照片、且照片內容可以清楚顯示我方的展位上有大幅的相關商標展示logo。由此我們應當認定:對於涉案商標在吳越省本地的知名度打響過程中,我方委託人也同樣做出過不可否認的貢獻。‘l乾媽’商標今天能在本省有這麼大的名氣,並不是原告單方面努力的結果

以上一切證據,現呈送審判員核准,請審判員定奪。”

李義風今天最紮實的一份陳詞,算是一氣呵成。雖然說話才幾分鐘,不過背後的證據蒐集,可是把他這一週的大部分功夫都花下去了。

鄧長春這種大老粗、漁民企業家,其實根本不可能預先留那麼多年的證據。

很多東西要不是李義風逼著他的秘書挖地三尺、把這些年來外包兼賬的會計、常年合作的廣告供應商什麼的都勒出來,今天根本到不了這個法庭上。

這些功夫,也是李義風作為一個智慧財產權官司圈子裡的合格律師,所應該具有的素養,是他收錢的底氣。

審判員先瀏覽了一遍,又讓書記員作了必要的記錄,然後開始詢問質證一方的馮見雄:“原告委託人,你對被告方提交的上述證據,是否有不同看法?”

“有,”馮見雄非常不客氣,然後慢條斯理地站起身來,並從面前的桌案上拿起幾張紙揚了一揚,先開了個嘲諷:

“請問被告,貴公司一貫都有在銷售發票上寫明銷售產品的具體規格、品牌的習慣嗎?恕我直言,我不是質疑您的企業管理水平,只是您作為一個漁民企業家,從五六年前創業之初開始,就有如此明確的品牌保護留證意識,實在是不太像貴公司的風格吶……”

他這番話,是直接問鄧長春的,因為被告鄧長春今天被法庭方面要求親自出庭了。

不過理論上,除非是那些和人身相關的問題,否則他可以全部讓自己的委託律師回答。所以面對馮見雄的輕蔑和挑釁,他剛剛要發作,就被李義風攔住了。

“你個龜……”鄧長春這輩子最見不得那些“耍嘴皮子、搞虛擬經濟”的人看不起他這樣的“實業家”,加上從小學歷是硬傷,這些年一直靠僱傭大學生打工來滿足內心的自卑,所以饒是上庭之前被李義風關照過,他依然和個一點就著的炮仗一樣易怒。

“冷靜!冷靜!我來說!”李義風壓著聲音,神色嚴厲地好說歹說,才勸住了豬隊友,讓鄧長春沒有藐視法庭。

他一臉怨毒地轉向看著馮見雄,那眼神似乎是在說:你也就這本事?給你質證的機會,你就特麼只動怎麼激怒老子的當事人這種腦筋?

控制好情緒之後,李義風不怒反笑地駁斥:“請對方代理人注意措辭和尊重法庭!人人生而平等!我方委託人的學歷、出身這些因素和本案完全沒有關係,而且改開二十餘年來,出身鄉土的偉大企業家不知凡幾!

對方代理人卻用這種理由來無端質疑我方委託人的經營能力、甚至質疑我方財務證據的之所以如此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