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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部分

儘管我教得非常徹底:人家的錢絕對不能拿,徹之用的錢要從徹之的錢包裡拿,但是他仍然想得到錢,不停地央求我:“給我100日元。”怎麼辦才好?

於是我想到了教他:金錢來自勞動,是勞動的報酬。

當時,我已讓徹之做些必要的家務,為將來的自立做準備。打掃衛生間、清洗浴缸、掃地、擦玻璃、做糕點、飯前準備、飯後收拾之類的家務活,都讓他幹著。如今考慮按工作量付給工錢。

例如,打掃衛生間一事,作業專案從1到5,共有五項,如果全部完成,就支付50日元。可是徹之總是做到3就不做了,於是圓圈只有三個,只能得到30日元。後來他為了得到50日元,咬咬牙堅持下來,把剩下的兩個也做了(與三個巧克力相比,五個巧克力更有誘惑力,值得努力一下吧)。

清掃洗澡間,從1到5,每天必做不誤,積分累計到五個圓圈,得到50日元;偶爾心血來潮,餘勇可嘉,一路殺到10,便來邀功:“給我100日元。”

另外,去信箱取報紙、拉上窗簾等單個步驟的家務也讓他幫忙。他想買什麼東西時,就去擦擦窗戶什麼的,然後要求:“給100日元。”

畢竟多多少少能幫著乾點家務,我也樂意分配活兒給他幹,按勞計酬。這樣,平均每月向他支付約1000日元左右的工錢(這些工錢,他全部換成零食消化在肚子裡了)。

如上所述,用實際行動告訴他:不勞動,就拿不到錢。

有一天,慈祥的外婆從福岡過來探親,看到徹之在幹家務,大為感動:“真佩服,年紀小小,幹起家務來了!”出手大方,一下子賞給他3000日元。他將2000日元交給我保管(他多少感覺到要幹2000日元的活不容易吧)。餘下的1000則裝入自己的錢包,大吼一聲:“我清洗浴缸了!”徑直奔向洗澡間。

可見,金錢為勞動所得這個觀念已經深入其心。

之後,透過實際體驗,他不斷地完善自己的金錢觀,不斷深化對金錢的認識和泛化對金錢的感覺:區別於平時勞動所得的工錢,在新年、生日、嘉獎等特定時候,能從家長、老師等處得到非勞動性質的金錢。

在小學時期,還沒用上零花錢專用帳本。要用前一天掙的工錢去買糕點之時,只是先在紙上計算一下要買的東西的金額,然後拿上這張紙去商店購物。

升入初中以後,由於只允許他週末出去玩時才可以用零花錢,因此用上了零花錢帳本,把一週的工錢統計在冊,在週末時一次性付清。徹之利用這筆錢遊歷各地,進行他的一日遊旅行。

*願他以勞動充實人生

在徹之被宣告為殘障兒的當時,我一度陷入悲觀:這孩子將來不可能工作,讓他工作於心何忍?與其讓他工作,還不如找塊清靜的地方,服侍他悠閒地度過餘生。

可是一起生活了一段日子之後,我改變了原先的想法,希望他能在正常的地域社會中生活下去。為此,有必要從小教他自立的技能和社會規範,而幫忙做家務正是絕好的鍛鍊機會。在家裡做些力所能及的事,一來他本人可以獲得為家庭做貢獻的切身感受,二來其他家庭成員也因為他的努力而認可他,三來可以減輕我的家務負擔,可謂一舉三得。

我們究竟為何而勞動?目的無非兩個:一是透過工作獲得人家認可,從而感到實現自我價值的喜悅(精神目的);二是以工作的途徑獲取金錢來買生活上的必需品(物質目的)。

但是,我當初想過:對徹之而言,要他擁有透過工作受人認可的感覺的確勉為其難(現在,徹之正好與我預想的相反,特別喜歡受人表揚、感謝、認可,這些精神鼓勵成了他工作的動力)。因此,我當時只得捨棄目的之一,而僅取目的之二——重點教他以勞動獲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