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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部分

了一個上午,均未找到郭嵐和吳衛兵。郭庭長的辦公室一直沒有開門,敲也沒有反應。後來我向郭嵐的辦公室打了一個電話,郭卻竟在在辦公室裡面,她仍是說我的案件現還沒有辦。

元月十五日上午,我來到法院,這一次又是法官全體唱歌,不辦理案子。

下午找到了吳衛兵,他說他已經被調到經濟一庭去了,正在交接,現在已經不再管這件案子了。

我找到郭嵐,郭說是否再審還沒有定,案件現要另外交人來辦。我見如此,只得消極等待。這樣一等,便等得過了春節。

二月十二日上午,我跟郭嵐打了個電話,郭說案件已經剛交到一位姓齊的法官手上。

我便又跟學校的老師打了個電話,瞭解到江西拖拉機制造廠的牌子已經摘掉,換上了南昌市江鈴拖拉機有限公司的牌子。我的情緒又受到了很大的影響。

在二月十五日這天上午,我到東湖區法院,找到了剛調來該庭才幾天的齊進斌法官。他對我說:“現在院裡已經準備再審開庭,你準備好證據,主要是學校拒絕你上班的證人。”

這位舉足輕重的證人,我應該找誰呢?一般老師來法院作證,需要勇氣,而且會有受到報復的危險。這時,我想到了學校書記鄧順茹。

我清楚的記得,在一九九五年一月,我在學校將近二十天,忍辱負重地要求上班,被夏振川一再推諉拒絕,最後夏還請了鄧順茹來作證,保證到廠組織部能夠把我的編制掛到市人才交流中心去,鄧也當場作了表示,現在應該是她履行諾言的時候。

我把需要鄧順茹證明的內容,經過仔細考慮,這樣寫道:

本人起訴的江拖勞動爭議案,現正在東湖區人民法院審理,有關在一九九五年元月,經過我在廠組織部的一再要求,劉煥宇部長同意了我回校上班,我立即到校報到,經過多天的接洽,校長夏振川說無法安排,並請鄧書記作證,他負責到廠組織部交涉,讓我把編制掛出到人才中心,當時鄧書記也在場答應作證。我隔天到校沒有找到夏,但留下了電話號碼給鄧書記。

這一情況法院要求予以證實,希望鄧書記能履行當時的諾言,站在公正的立場上,把這一情況予以證實。

我帶好材料,來到已經劃歸市教委管轄、改名為南昌市育英學校的原江拖子弟學校。

學校的舊教學大樓已經拆除,建了一棟新的教學大樓。書記仍然由鄧順茹擔任,夏振川退休時學校還沒有劃出,人事關係仍然在江拖,他的校長職務,憑著其能耐早早安給了其小舅子擔任。

鄧書記看了我寫的內容,進退兩難,吱吱唔唔,在口頭上一會兒答應作證,說是有這個印象,不要說是一個領導,就是一般的公民也有這個義務;一會兒又想推脫,說當時好像已經開了學,安排不了,現在要作這個證,她還要去找夏振川商量一下,夏退休後,到外面搞投資辦學去了。

最後,鄧答應會在幾天內回我的話。

我心想,當時是一月份,開什麼學?現在要她作證,她還要去找夏振川商量,夏振川怎麼可能會讓她作這個證?她無非還是不大願意作證。

這時我也不願跟她多說,只要她能夠到庭,到那時也不怕她不說真話,在事實面前總沒有那麼容易矇混得過去。

我在其辦公桌的檯曆上,留下了我的傳呼機號碼,說這兩天等她的訊息。

二月十六日,齊法官說法院已經確認開庭,要我再交2040元錢的訴訟費。

我的心很沉重,記得國家法律有規定,這種由於法院在適用法律上造成的錯誤,按審判監督程式再審時不需要再交費。可是,齊法官硬說凡是個人要求再審的案件都要再交費。並且讓我留下了筆錄,著重註明如果七天之內不把錢交來,將被視為放棄再審,我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