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又進入到了民事調解的過程。
因為媽媽與爸爸的關係,在法理上均屬於獨立的個體。而當他們離婚的時候,我的媽媽又選擇了淨身出戶。
所以,從法律上講,爸爸死了以後,我仍然需要在我的爺爺家生活。
如果把我的存在,當成是一筆遺產的話,大家或許就可以理解了。
只有我的爺爺和奶奶,才是爸爸的第一遺產繼承人。
當然,我不是遺產。
我是累贅。
但與遺產一樣,我的爺爺和奶奶,理應是我這個累贅的第一承擔者。
而作為爸爸的家人們,肯替媽媽出具民事諒解書的第一個條件,便是要媽媽的家人們,對撫養我所需要的費用,進行一次性的支付,共計是兩萬五千元整。
理由是他們認為,我的媽媽已經沒有了指望。因為她已經罹患了許多重疾,明日難盼。孩子又那麼小,花錢的地方會有很多,自當早做準備才好。
在這個充分的理由支撐下,媽媽的親戚們,便同意並第一時間全額支付了這筆費用。
這兩萬五千元人民幣,是爸爸付出了生命的代價後,從媽媽的親戚們手中換回的。
這兩萬五千元人民幣,是爸爸的親戚們,打著我的名義,以爸爸的生命為籌碼換回的。
雖然我是個累贅,但這兩萬五千元,卻是筆實實在在的遺產。
在1995年,對於一個普通的家庭來說,這也是一筆鉅額遺產。
“撫養費”,是它的名字。
作為被撫養者,我更是這筆鉅額遺產的唯一合法繼承者。
在計算這筆錢的數額時,是按照撫養我到十八週歲的需要,作為標準的。
而當時的我,只有七週歲。
也就是說,理論上,這筆錢應該被合理地分配在,我未來的十一年人生當中。
但事實上卻是,這筆錢在付款的存摺上,待了可能都沒有十一分鐘,便被那些“要賬鬼”們刮分乾淨了。
我說過,爺爺和奶奶一共生了四個孩子。除了我的爸爸外,還有我的大姑,二叔和老叔。
爸爸活著的時候,確實沒少給這些人添麻煩。
他死了以後,這些人終於都富有了一把。
雖然,那些富有,都是短暫的。
如果這筆錢的名字是叫“補償金”,或者隨便其他什麼巧立的名目。
那麼,這樣的處理,就是無可厚非的。
可它的名字叫“撫養費”,卻一分都沒有被花在我的身上……
但細細想來,我應該也是花了的,畢竟我還活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