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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章 遺產

只是,在這個看似完整的故事裡,始終有許多細節,沒有人可以說得清。

比如,那把槍為什麼會響了三聲。

隨後的日子裡,我知道了,這三聲槍響,全部都發自於同一把獵槍。

我還知道了,那把被鋸掉了槍管的五連發中,就只有三發子彈而已。

再後來,我又知道了,那個尖叫的女人,就是我的媽媽。

現在的這個故事,邏輯上已經合理。

但我永遠都無法,去驗證它的真偽。

因為我永遠都不會,主動跟我的媽媽,提及這件事情。

不止是為了,照顧媽媽的情緒。

還因為,我始終都無法原諒自己。在媽媽正自遭受苦難之時,我卻在偷著她辛苦攢下的錢財。

如果這不是巧合,那在我決定逃學的那一刻起,就已經錯了。因為犯了逃學的錯,才擁有了一次,可以改變命運的機會。那是不是就可以理解為,犯錯才能擁有改錯的機會?

既然是這樣,我為何不從一開始,就不去犯錯?

如果這只是個巧合,我又何必如此痛苦?就算我趕到了現場,爸爸就不會死了嗎?

他死的地方,是他自己走進去的;

殺死他的槍,是他自己帶進去的;

槍裡的子彈,是他自己裝進去的。

雖然槍響時,是媽媽的手握著的。

但我更願意相信,那只是爸爸錯借了媽媽的手,殺死了他自己!

而我口供的內容,就是媽媽開槍的理由。

透過我的敘述,側面印證了,爸爸確實有著持槍殺人的可能。

這是正當防衛的行為,可以成立的前提。

但在我拼湊出的,那段完整的故事當中,卻始終沒能找到,媽媽會開槍的原因。

總是喜歡咬文嚼字的我,深知“理由”與“原因”,還是有著很大的區別的。

“理由”指的是,解釋為什麼採取某種行動,或持有某種信念的論據與邏輯。

它可以是主觀的,基於個人的信念或價值觀。

理由,不一定直接導致某事發生。但可以解釋,為什麼某事被認為應該發生,或為什麼某人採取了某種行動。

“原因”則不同。

它通常指的是,導致某事發生或存在的事實與情況。

它是因果關係中的“因”,即導致結果出現的直接因素。

只是每年的五月份,我都會一個人偷偷地猜測,那最終射向了爸爸頭部的三發子彈,究竟是因何發生的?

如果我拼湊出的那個故事,便是真相的話。那麼關於那三槍,我能想到的,最符合邏輯的結果,首先便是在之前的那些拉扯間,媽媽的手指,無意當中落在了扳機之上。

至於那第一槍,便是爸爸最後試著抽出那把“噴子”時,直接導致媽媽的手指,被動著觸發了扳機。

緊跟著的第二槍,則是來源於,媽媽受到了第一槍爆炸聲的驚嚇,下意識地握緊了雙拳,再度觸發了扳機所至。

第二聲槍響的時候,她一定是閉上了眼睛的。

而最後一槍,很有可能,是她突然感覺到,有溫熱的液體,濺到了她的身上。還有可能是她睜開了眼睛,看到了爸爸,那已經被散彈轟的,只剩下了一半的臉。

在當時的情況下,已經沒有什麼會比扣動扳機,更能消除恐懼的辦法了。

當這個結果,馬上就要進入到第三十個年頭時,我才終於從媽媽的口中,聽到了另外一個版本。

可無論版本怎樣更迭,對於結果而言,都已毫無意義。

而且,那已經是很久以後的事了。

只說媽媽被免於刑事責任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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