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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部分

市委、市政府聯合下發的《洪信訪字(1999)23號檔案》的督促下,才於今年的年初寫了個“反饋”材料給市裡,又強詞奪理,自我開脫,似是而非,拒不認帳。

申訴書以客觀事實和有力的證據,說明了江西拖拉機廠在劉煥宇、夏振川的組織行為導致下,嚴重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第一百零三條,嚴重侵害了勞動者享有的合法權益,對我造成了不應有的精神損失、經濟損失和名譽損失,耽誤了我多年能為國家工作的大好時光。

提出了三條請求事項:

1、恢復編制,調整工資,同意把編制掛到市人才交流中心;

2、補償一九九二年年底以來的工資及各種津貼損失計36800元,精神和名譽損失費9200元;

3、由江拖出款續辦已中斷的社會養老保險等。 電子書 分享網站

仲裁未理上法院 法院西院轉東院

二○○○年四月十五日,我向南昌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接案人將江拖的“反饋”材料向上作了請示,得以受理,交納了案件受理費20元。

此後幾天,我做夢都在想著開庭。在勞動爭議仲裁庭上,作為原告方孤獨一人的我,陳詞激昂,聲淚俱下;而被告方的系列人物,理屈詞窮,面面相覷……。醒來仍心跳突突,暢快不已,看來採用法律手段才是解決這場人事糾紛的真正出路。

我的夢想沒有成真。

數天後,江西拖拉機廠出現了職工大*,把一條井岡山大道堵得水洩不通,相鄰的江西電機廠也起了連鎖反應,連在遠郊的江西拖拉機廠發動機分廠也來了不少人,省市領導都到了現場,據說還驚動了中央。

這件事在社會上震動很大,起因是廠裡的虧損越來越嚴重,工人們拿不到被長期拖欠的工資,沒法生活。

月底,我得到了《南昌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洪勞仲字(2000)第05號'》:

秦付根:

2000年4月20日送來的申訴書已收悉。經審查,不符合受理條件,本委決定不予受理,主要理由如下:

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二條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的規定,你的申訴已超過時效,故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南昌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章)

2000年4月25日

一位姓張的經辦人說:“江拖不把決定書通知給你本人,又不肯跟你在檔案上蓋章,都是故意給你設定陷阱。現在江拖職工又在鬧事,我們以‘反饋’材料為證據恐怕不大好辦,江拖是個大型企業,只有到法院去起訴才好解決,現在已經經過了我們這裡,法院是要受理的。”

我只好又去買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的《中國民事訴訟法》教材,進行研讀,準備向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九條:

在訴訟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第一百五十三條:

本法所稱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我將情況作了分析:一九九六年十二月,當我仍在向江拖組織部主動要求解決工作時,部長劉煥宇才說我已經被除名,幾經周折才拿到一張無印章的除名檔案影印件。這時我才知道被除名的時間是在一九九五年七月,多次要求加蓋公章未允,說是內部掌握的,不對外的。這個無效證據形成了對我的隱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