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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部分

因此,為防止國家和城市的毀滅,必須嚴禁。懲罰的手段之一是公開示眾後加以閹割。到了公元541年至544年,拜占庭發生大鼠疫,人們都歸罪於同性戀者。由此,在希臘人、猶太人那裡不過是一種性風俗和性習慣的同性戀,在教會那裡變成了“反上帝之罪”,在世俗政權那裡則變成“危害國家、危害公眾罪”了。

當時,對不同的同性戀行為有不同的懲罰方式,根據當事人的年齡、職業、主動或被動、初犯或慣犯等情況不同來量刑。例如,中世紀初期懺悔室內的《牧師手冊》對同性戀者的處罰有以下的規定:20歲以下的男子“單純接吻”者禁食6天;“放肆接吻”者禁食10天;20歲以上的男子“互相手Yin”者判20天或40天苦刑,再犯者判100天苦刑,慣犯者判隔離和一年苦刑;將蔭莖置於對方大腿間摩擦者,如是初犯,判100天苦刑,再犯者判一年苦刑;Kou交判四年苦刑,慣犯判7年苦刑;肛茭判7年苦刑。

在教會內部,也是大張旗鼓地懲罰同性戀。公元567年,基督教會在第二次圖爾宗教大會上宣佈,禁止兩個男修士同睡一張床,以後又禁止兩個修女同睡一張床。公元693年,在西班牙托萊多的宗教大會上又宣佈,任何一級教士若有同性戀,將受到從降職、降級到終生放逐、到死後下地獄的懲罰。100年後,西班牙國王又加上一條:處以閹割。

這種迫害同性戀的做法在歐洲中世紀的中後期更趨嚴重,只是到近一二百年才有所好轉。法國在放棄火燒女巫的陋俗以後,有很長一段時間改為火燒同性戀者。但是到了1752年,人們這方面的觀念已改變了許多,《拿破崙法典》對同性戀“判罪”已作了相當程度的放寬,到了1860年社會已基本容忍同性戀。在英國,1861年以前法律仍明文規定對同性戀者要判死刑;到1861年,將死刑改為10年有期徒刑至無期徒刑。直到1967年,英國法律才使彼此同意的成年人之間的同性戀關係合法化。

在16世紀,歐洲的一些殖民主義者甚至把他們鎮壓同性戀的魔爪伸到國外去了。西班牙殖民者登上美洲大陸後,首先遇到墨西哥的阿茲特克人,並首先被他們之中盛行的同性戀所震驚。從1519年起,最初的殖民者就不斷地報告這些同性戀現象,並記入殖民者的編年史。最初,殖民者只發現墨西哥灣一帶有同性戀,但到1552年時發現,他們所涉足的中美洲地區內所有的印第安人都有這種習俗。直到1952年,現代民族學家仍然發現,在三分之二的印第安部落中,人們認為青少年的同性戀是合乎道德的,是可取的;他們認為,男女之間的婚姻和性茭,涉及財產分配,不應隨便處理;而同性戀只關係到性滿足,所以可以更自由。

第六章 非常態性行為 歷史悠久的同性戀4

西班牙殖民者帶著天主教文化的長期薰陶,帶著“統治者”的優越與偏見,對這些土著民族的同性戀者大肆鎮壓,殘酷迫害。例如,1513年在巴拿馬的西班牙殖民者曾把40名同性戀的印第安人餵狗。1520年,西班牙駐南美洲的採金監督官處死了不少印第安人的同性戀者,用大錘砸爛他們的頭顱,並親手把他們撕碎。著名的殖民者科泰斯在毀滅阿茲特克人的過程中,也不遺餘力地處死印第安同性戀者。

天主教會認為,印第安人是無理性或反理性的人。按照教義,無理性的人不能擁有權利,更不能擁有統治權,因此,整個印第安人的地區應該由信奉天主教的西班牙人來統治。教皇亞歷山大六世(西班牙人)於1493年發表“聖訓”,把整個新大陸的統治權都授予西班牙人。西班牙殖民者和西班牙政府幾乎立即就把教會的說法擴大,宣佈印第安人不僅是無理性的人,而且乾脆就是無理性的野獸。從16世紀中期開始,西班牙殖民者對印第安人開始了有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