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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部分

海耶克著《到奴役之路》

(The Road to Serfdom by F。A Hayek)之第六章

譯者的話

許多在引領企望民主政治之實現時,極力倡言法治之重要。誠然,這種行動,與民主政治之實現,並非不甚相干。不過,在這些人中,似乎普遍流行著一種錯誤觀念。他們以為所謂“法治”,就是人民守法,政府行法。他們以為這樣作去,一個國家便可望躋於民主國家之林。不幸,這種想法,用邏輯傳統底名詞來說,就是“不相干之謬誤(fallacy of irrelevance)”。我們用筷子固然可以挾肉,但是我們也可以用筷子挾白菜。嗜肉之徒不能說用筷子與有肉吃有何必然關聯。依同理,如果僅注重法治形式,一個國家固然可能走上民主之途,但也可能走上極權之途。因為,我們只能說極權國可惡,但我們不能說極權國毫無司法。如果所謂“法治”是上述意義之下的“法治”,那麼極權首領可以振振有詞地說:“我們底法治比你們行的更徹底。”在事實上,即使是這個地球上低度的極權地區,其統治權力透過法律形式所加於人民的精神與身體雙方的束縛,也遠多於任何高度民主國家。我們能夠因此說這樣的地區比民主國家更行法治些嗎?吾人須知,如果所謂“法治”就是在法律形式之下實行治理或統治,那末這樣的“法治”是可作兩種截然不同的政治之工具的:民主政府固然可以用這樣的“法治”來推行民主政治;極權政府同樣可以利用它來推行極權統治。君不見極權人物,他明明要殺人,明明要消滅異己;但他先“頒佈懲治反革命條例”。這就是使殺人合法化。殺人合法化,可以殺得振振有詞,殺得冷靜,殺得整齊劃一。從這一角來看,上述意義之下的“法治”,對於極權統治而言,如虎添翼:它使極權統治多一個“武器”。這個“武器”,可使極權統治之下的地區造成靜待宰割的“革命秩序”。悲夫!

依照這一番解析,吾人可知,上述意義之下的“法治”,根本是中立性的東西:它與民主政治並非有必然的血緣,固然真正的法治在近代系由民主政治衍產出來的。上述意義的“法治”之於民主政治,只是一種必要條件(necessary condition),並非充足而必要的條件(Sufficient…necessary condition)。這也就是說,沒有上述意義的法治一定沒有民主政治:但有了上述意義的法治,而其他條件未滿足時,不必即有民主政治。由此可證:行上述意義的法治,不必是民主政治的保障,更不必是到民主政治之路。

海耶克教授在此指出,法治底根本著眼點是保障人權,保障無可侵犯的人權。這真是畫龍點睛之筆。有而且惟有從保障人權這一點出發來建構法治,並推行法治,才能實現貨真價實的民主政治。

法治的要旨

在自由國家,政府是遵行法治這一大原則的;而在專斷權力盛行的國家,政府不識法治為何事。這是自由國家與獨裁國家之間最大的區別。現在,我們且撇開一切專門題目不談,而討論一些原則方面的問題。一般說來,所謂法治之遵行,就是政府在採取任何措施或行動時,都依照事先規定的和宣示了的規律而行事。這樣的一些規律使我們得以事先確確切切知道,什麼情況之下,政府會行使其壓制權力。然後,我們根據這種知識,來打算個人的事業。自然,這只是一種理想,而且這一理想從未完全達到。因為,立法者和執行法律者都是人,人有人可能發生的錯誤。雖然如此,實行法治的主要之點是再清楚明白不過的。這一點就是,行政機構之行使壓制權力必須儘可能的少,愈少愈妙。(譯者按:這點剛好與極權統治相反。極權統治是行使壓制權力越多越好。良以極權統治主要依賴壓制權力以維持其存續。設有一朝失去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