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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部分

的公平正義何其複雜。而這些年來政府在這一方面的工作離社會公眾的期望還有不小的差距。

2007年10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0次會議批准透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實施。新法確立了城鄉一體的規劃體系,體現了城鄉統籌,實現了城市居民和農村居民在城鄉規劃建設方面的平等;新法強調了任何單位和個人(當然包括政府部門本身)都應當遵守依法批准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並有權就涉及其利益關係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要求向城鄉規劃管理部門查詢,有權舉報或者控告違反規劃的行為,體現了不同利益主體在規劃面前的平等;新法還規定了在規劃制定和修改中的公眾參與,包括規劃草案的公告、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等內容;新法還增加了監督檢查的要求,強調了在規劃實施中各級人大常委會的監督、公眾的監督,並制定了相應的罰則。可以說,新法在推動政府職能的轉變,推動科學決策、*決策,推動不同利益主體在規劃建設領域的公平正義上都將起到很好的作用。

然而,在政府與開發商和社會公眾之間,即政府作為管理者和被管理物件(開發商和社會公眾)之間的平等分配權利和義務上,在強調政府的行政管理權的同時,還能不能更進一步體現政府的義務,比如更全面的更廣泛的資訊公開的義務,更公開更透明的決策和審批程式,更大範圍的公民依法有序的參與,以及更嚴格的政府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中應該承擔的義務(比如審批期限等)和未完成義務應該承擔的罰責,等等,特別是當建設工程規劃等涉及到政府自身利益時,避免形成政府或部門利益超越公眾利益,形成“與民爭利”。如果說,由於我國幅員遼闊、地區間經濟社會文化差異很大,國家層面的法律更多要體現原則性和整體性要求,那麼各地方政府在制訂城鄉規劃法的實施細則時,能否結合地方的實際情況,在推進政府規劃管理部門的職能轉變,體現公平正義上邁出更堅實的步伐?同樣,正在修訂或即將修訂的《物業管理條例》、《房地產管理條例》等制度法規也應該充分體現公平正義的原則。

進一步出臺房地產政策應把握的幾個原則

總之,解決中國城鄉居民的住房問題,保持住宅和房地產業的持續健康發展,應始終堅持公平正義。那些認為只要完善了住房保障制度,就實現了住房的公平正義的認識,顯然是片面的。當前,在進一步出臺房地產政策應特別把握以下幾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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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政策預期。

當前市場各方觀望的一個重要原因是,消費者在等待進一步的優惠政策出臺,而開發商則預期政府進一步放鬆銀根以及更多的救市行為,預期的不明確和各方博弈顯然不利於市場的健康發展。近一段時間,從各個方面、不同部門、不同領導在不同場合關於房地產政策的說法和預測很多,經過網路和媒體的宣傳、不同的解讀,有時甚至是炒做,給市場輿論的預期是模糊的、不一致有些甚至是相反的。事實上,隨著國務院〈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若干意見〉的實施,政府進一步出臺有關財政、稅收優惠等政策的空間已經有限,邊際效用也將遞減。因此,建議中央政府進一步規範有關政策釋出和宣傳的渠道,明確政策導向,穩定政策預期,有關政策也要儘量集中出臺。

加強市場基本性制度建設。首先,要針對房地產業的各個環節全面完善法律法規的建設,《物權法》出臺後,一些針對性的配套法規如物業管理條例的修訂尚未完成,地方政府針對行業管理的法規和政府規章急待進一步的修改和完善,特別是在立法過程中,要轉變過去部門立法“強化政府行政管理”為主導的立法思路,真正貫徹“以人為本”的原則,以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