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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部分

度種”的故事。類似的事到了19世紀後期明治維新時期還有發生,曾經有許多日本學者覺得歐美人種優秀,號召日本女人度歐美之種。

性的合同交易及其契約、賬單等

好色上升為“遊藝”之“道”

賣淫現象全世界到處都有,而日本的最有特色。要說日本特色的賣淫,除了前面提到的“*的分離”和“賣藝賣色的嚴格區別”等之外,要算*和嫖客之間必不可少的合同交易以及有關賬單的支付方式了,這在其他國家是很少見的。

本尼迪克特也注意到了日本契約賣淫的形式,她在《*與刀》中做了說明:

如果有一位*被一個男人看中了,這時該男人成為獨佔她的主顧,並與妓院訂立契約後把她變為情婦。這樣的女人受到契約條款的保護。但是,一個男人可以不訂契約就把一個女僕或女店員變為他的情婦,這些“自願情婦”最缺乏保護。

在有著走訪婚傳統的日本,女人被拋棄的情況很普遍,此所謂“始亂終棄”,更多的情況是男人的“喜新厭舊”。日本女性似乎很容易被亂性,日本的詩歌、“演歌”中這樣的內容太多了,因此這類契約既是男人獨佔女人的依據,也是女人自我保護的一種手段。

日本人不喜歡口頭的君子協定,哪怕是海誓山盟,倘若沒有文字清清楚楚地寫著,都是可以賴賬的,這在日本文化中是不以為“恥”的。

也正因為有了這樣的賣色條約,“丈夫去過的妓院也有可能會把賬單轉給妻子,妻子會把支付賬單作為理所當然的事”,這也是體現日本女人“賢惠”的所在,實則也是賴不掉的賬。如果妓院把賬單公開出去,或者打起官司來,沒錢也嫖娼,或者嫖娼也賴賬,那真是大笑話。日本人是最怕“羞恥”的,最害怕被眾人孤立的,鬧不好就是一個自殺來洗刷“恥辱”。

在日本嫖妓往往要訂契約,想和藝伎發生性關係更是要訂契約。對於男人來說,遵守這一行規事關他的聲譽。一個男人為了結交某個特定的藝伎,必須成為其庇護人,並訂立以她為情婦的契約,或用自己的魅力征服她,使她自願投入他的懷抱。對於藝伎來說,她們的性生活受到嚴格的約束和監視,委身一個可心的男人,與他發生性關係對於藝伎來說是冒風險的一件事,除非那個人做了她的“老爺”。如果她把持不住而偷情了,會招來經營藝伎院的女主人或是經理的憤怒,如被發現了一般是要處罰她的。一旦傳揚出去不僅會影響藝伎自己的聲譽,還會影響到她的“老爺”的聲譽。藝伎的收入主要靠老爺,如果藝伎沒有一個和她訂契約的老爺,就好比是大街上一隻沒有主人餵養的野狗,我們不妨叫她“浪人”藝伎。

除了這一契約以外,在明治維新期間,日本東京的賣淫還表現出它獨特的季節性。“春夏盛時,一月或有五六十席”,“妓於秋風一起,輒鎖戶晦跡以去”,據王韜看來,“柳橋之妓春夏則百餘,秋冬減其半”。這種按季節賣淫的*被稱為“外被”。這一賣春特色為何出現、何時出現值得研究,日本人稱賣淫為“賣春”大概也來源於此吧。

在這一行業,也有不為錢財的女人,甘願做心愛的男人的“自願情婦”。而能夠做“自願情婦”而選擇男人的,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前主要是料亭裡的上等藝伎和妓院裡的高階*,普通的藝伎和*是沒有這樣的經濟條件和身體魅力的。

擁有“日本第一”大陽物的道鏡和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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