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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1部分

投奔的。

要不是看在他認識幾個總局的領導,手頭的人脈關係所裡還用得到,誰耐煩接受這麼一個要學歷沒學歷、連律師證都沒考出來的學渣入夥?

所以,但凡他真的惹了大事兒,是沒人給他留臉的。

一聽杜老大說要公事公辦,劉傳棟立刻就慫了,連被砸被撒氣都顧不得計較了。

他連忙求饒:“主任,這事兒也是意料之外的風險,接生意哪有完全沒風險的……當初要不是客戶也知道這生意別人不敢接,也不會給那麼高的開價了。要是成功賺下來了,還不是大家都有得分潤……”

然而杜丘明根本沒有搭理他,只是自言自語地繼續問秘書:“小章,算過沒有。這幾個案子目前所裡投下去多少成本。”

負責會議記錄的女秘書連忙翻閱了一下相關檔案,應聲答道:“按照對外報價,算上扣率,接近300萬了。其中100萬是硬性開支,也就是給法院的律師費、各種佈局自導自演官司的對外支出。剩下的是所裡的人工折價,如果按照成本價來核算的話,這部分還可以壓一壓照那樣算,實際總損失是200萬。”

女秘書提到的這兩類開支,用人話來說,第一類就是律所要付給別人的,那部分是一毛錢都不能省的。第二類是本所的人工勞務,理論上是按照動用人員的薪酬來算。但考慮到生意上本來就有些無用功,而且對外報價和內部成本也有差額,所以可以打點折扣。

也就是說,按照最低統計口徑,劉傳棟這幾單冒失的業務,過去大半年裡也起碼讓公司白白虧了200萬。

更要命的是,鼎革事務所是一家合夥企業,連“有限公司”都不是。

相信只要不是法盲,都對“合夥企業”這種奇葩存在的法律意義不陌生:這種企業的合夥人,是對企業債務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

也就是說,不像開公司那樣,股本賠完就拉倒了。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對於企業的外部債務,是連帶到死的,賠完了企業的錢還要賠個人家產。

或許大多數人都覺得,合夥企業既然這麼奇葩,肯定不應該在現代社會繼續存在下去了。

但是,偏偏這種模式在很多律師事務所或者別的事務所裡很多。

主要是因為這種模式便於不按出資比例分紅。因為這些企業的人合屬性很高,企業能不能混得牛逼全看當家頭牌的個人實力(可以是設計事務所裡,首席設計師的設計實力,也可以是律所頭牌律師的辯護能力,等等)。採用合夥之後,不管當初出資比例如何,章程裡都可以靈活約定誰多分紅誰少分紅。

同時,在正常情況下,各類事務所是屬於那種幾乎不可能對外負債累累的企業模式。

因為這些企業大多數的成本,都是本身的勞務支出。他們幾乎沒有上游供應商,生意沒做成,最多人工白乾,不至於倒賠採購成本。

正是因為這樣的屬性組合,讓律師事務所界依然有大量無限連帶的合夥企業存在。

要是劉傳棟惹出來的麻煩,真的讓鼎革事務所對外賠慘了,大夥兒非得都被他害死不可。

當然,稍微學過一點法的人也都知道,“合夥企業合夥人的無限連帶”只是對外的,也就是所裡欠了外債,外部債權人找任何一個合夥人都能追債。

但是在合夥人內部,還是有追償權的。比如c犯了事兒導致所裡欠了外人錢,合夥人a對外付清之後,是可以回來找c關起門來算私賬的。

這種情況下,自然是一切手段都可以上了。

……

200萬!這個賬,怎麼個演算法?

直接讓劉傳棟自掏腰包、為所裡賠上這200萬?

理論上法律允許這麼幹。章程上,對於這種經過合夥人群體公議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