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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判結束的時候二十一條只簽了十二條。第五項的七條沒簽訂,第四項全部刪除,第三項中的兩條刪除一條,第一、二項中的十一條最後簽訂的條文不是“留待日後磋商”,就是加進了限制條件。即使是已經簽訂的幾條,後來也被陸少遊大多破壞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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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涉的情況,政府亦及時向各省和駐外使領館通報;條約迫訂後,陸少遊全無交易達成後的竊喜,而只有蒙受奇恥大辱後的錐心痛苦。針對條約有關內容,陸少遊亦授意參政院在《懲辦國賊條例》中加入了嚴禁與外國人私訂契約、出租售賣土地礦產的條例和“中國所有沿海港口灣岸島嶼”概不割讓租與外國的議案,以扼制日本蠶食國土的陰謀。
對二十一條陸少遊又採取了迂迴的策略。他道:“購地租地,我叫他一寸地都買不到手;雜居,我叫他一走出附屬地,就遇到生命危險;至於警察顧問用日本人,我用雖用他,每月給他幾個錢罷了,至於顧不顧,問不問,權卻在我。其他各條,我都有破壞之法。”此後,在東北的日本人也曾說:“我們日本人在東北,被囚禁於附屬地界內,一步不敢出附屬地。”至於向中國人購地、租地,更談不上。日本受中國各機關聘人員也說:“我等名為顧問,其實絕無人顧,絕無人問。”
他在公開的發言中說:“……我國雖弱,苟侵及我主權、束縛我內政,如第五號所列者,我必誓死力拒。盡日本最後通牒將第五號撤回不議,凡侵及主權及自居優越地位各條,亦經力爭修改,並正式宣告,將來膠州灣交還中國,其在南滿內地雖有居住權,但須服從我警察、法令及課稅,與中國人一律。以上各節,比初案挽回已多,於我之主權、內政及列國成約雖尚能保全,然旅大、南滿、安奉之展期,南滿方面之利權損失已巨。我國國力未充,目前尚難以兵戎相見。……為權衡利害,而至不得已接受日本通牒之要求,是何等痛心!何等恥辱!無敵國外患國恆亡,經此大難以後,大家務必認此次接受日本要求為奇恥大辱,本臥薪嚐膽之精神,做奮發有為之事業。舉凡軍事、政治、外交、財政,力求重新整理,預定計劃、定年限、下決心,群策群力,期達目的。則朱使(指英使朱爾典)所謂埋頭十年,與日本抬頭相見,或可尚有希望。若事過境遷,因循忘恥,則不特今日之屈服、奇恥無報復之時,恐十年以後,中國之危險更甚於今日,亡國之痛,即在目前。我負國民託付之重,決不為亡國之民。但國之興,諸君與有責;國之亡,諸君亦與有責也。”
陸少遊被迫在“二十一條”上簽字後,好多天他神志不寧。他讓人撰寫了一本書,叫《中日交涉失敗史》,印刷了五萬冊,密存山東模監獄中。他經常對左右說:“勾踐不忘會稽之恥,最後終於打敗了吳國;哪些咄咄逼人的人終有肉袒牽羊之一日,到那時,此書就可以問世啦。”
第三卷 朝廷終結者 第七十四章 解散參議院(1)
二十一條的事情消停了半年多,陸少遊越來越覺得參議院比較礙事了。凡是他想做的事情總是被參議院給槍斃掉,一連好幾個自己想了好幾天的方法一拿到參議院那裡總是通不過,這幫參議院的傢伙總是前怕狼後怕虎的,搞的他好不鬱悶,建設鐵路的事情和德國人談崩了,開發礦產的事情和美國人的合作也不見結果,他幾乎懶的理會這些傢伙了,參議院說他總是在國外進口槍支彈藥,希望自己也搞點民族工業,結果造出來的東西根本就不能用,人家並沒有把真正的技術買給你,只是買了一些簡單的構件。讓你造成個外表一樣的樣子,一到用的時候就不一樣了。這件事情很讓陸少遊生氣,為此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