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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部分

仁。本來應該早一點請教薛局長問題,但是剛剛因為趕場去“科技及資訊委員會”發言,所以很抱歉晚了,今天用一問一答方式比較簡單,請問薛局長,“國家安全域性”為什麼要求高等法院不要發表徐炳強的判決書?

主席:請“國安局”薛局長答覆。

薛局長石民:主席、各位委員。有這回事嗎?沒有這回事!

李委員敖:請你查檢視有沒有這回事。

主席:請“國安局”法制組陳組長答覆。

陳組長炳林: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當初這案件起訴到法院時,法院是以機密庭來審理,而審理結束後,我們也曾經去要求過判決書,但是不管是地方法院或是高等法院,他們認為既然是機密庭審理,因此就把判決列為機密,這是我們跟地方法院還有高等法院要求判決時,法官告訴我們的,我們並沒有去要求不要發表判決書。

李委員敖:請問“國安局”有沒有判決書?

陳組長炳林:我們沒有判決書,因為我們不是被告,而判決書是寄給被告跟原告的。

李委員敖:但是地方法院的判決書都已經上網公佈了,並沒有秘密,依照你的說法,地方法院的判決書也是機密,但是並沒有呀!地方法院的判決書不是機密,為什麼到高等法院時判決書就變成機密?

陳組長炳林:我們也曾經打電話到地方法院要求判決書,但是地方法院的法官說這是機密,所以不給。

李委員敖:可是我們可以上網看到,這是怎麼一回事?

陳組長炳林:我們上網也沒有看到。

李委員敖:你們的網路恐怕需要調查一下。

另外,報告局長,我用“報告”兩字告訴你,為什麼我一再強調要徐炳強這個判決書?原因是這裡面涉及了關鍵問題,就是李登輝下命令給殷宗文局長,叫他把錢撥給“臺綜院”,今天你也同意按照法律程式向“臺綜院”追討790萬美元,相當於新臺幣億元,上次王副局長說兩星期內你們會找律師,並且兩次跟“臺綜院”談判,對方願意,也有誠意地表示要來解決這個問題,可是其中有一個重要的問題,就是既然你們有權力追回這筆錢,就可以證明當初將這筆錢撥給“臺綜院”是錯誤的。誰下命令撥這筆錢?是李前“總統”。李前“總統”涉嫌貪瀆罪,所以本席要告李前“總統”,但本席發現,有一項重要的證據被你們阻擋了,針對李前“總統”下令給殷宗文一事,本席所掌握的證據都是間接的,而不是直接的。請問薛局長,你們能不能拿出這個證據?

薛局長石民:本局似乎沒有這種直接證據,因為都是以口頭交代;如果有,我一定願意提供給委員。

李委員敖:您說是以口頭交代,可是據本席瞭解,根據殷宗文未公佈的回憶錄,命令不僅是口頭,且有經過批文。

薛局長石民:我沒有看到相關批文。

李委員敖:貴局沒有這項檔案嗎?

薛局長石民:沒有。

李委員敖:還是檔案被銷燬了?

薛局長石民:自我上任之後就沒有這項檔案。

李委員敖:好的,那麼本席瞭解這個情況。本席認為你們在攔截這件事,以使本席得不到證據去告李前“總統”。“監察院”公報剛提出要彈劾徐炳強時,已經公佈了這項證據,這表示說,你們要攔也攔不住。因此本席認為,你們連“國安局”重要人物的判決書都拿不到,這在情理上說得通嗎?你們有必要了解局裡重要幹部被收押、被判決,卻連他的判決書都沒有嗎?

薛局長石民:我沒有拿到。

李委員敖:你們要不要去拿?如果你們向高等法院索取,能不能要得到?

薛局長石民:我們可以去要。

陳組長炳林:報告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