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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部分

女應在10000人至40000人之間。

當時的名妓收入極高,使人們十分羨慕,也把一些女子誘向賣淫業。例如16世紀義大利的名妓弗朗科,被吻一下要收費四至五個金幣,這相當於一個家僕六個月的工資,而家僕在中世紀還算是高工資勞動者,其收入遠高於一般自耕農。弗朗科和人越灰淮問輾眩擔敖鴇搖A硪桓雒�說擄⒗��日�古憧褪輾眩保埃敖鴇遙�庖咽羌移停保澳甑墓ぷ剩�砸話閂┟窶此凳翹煳氖�至恕#保肥蘭統醯��崴掛�摶蛔�笮薜澇海�式鵜揮兇怕洌�院缶陀擅�稅�桌靄⒛瘸鱟剩�杉��薔�昧α恐�酆瘛?/p》

可是,發財的只是那極少數的名妓,而中世紀的多數妓女的境遇是很悲慘的,她們在人格上、生活條件上都處於社會的低層。賣淫所得的報酬很少,在Se情風化區的妓院,每次夜度資只有一馬克左右;在小城市的妓院,約收一隻蛋的錢,由此可知她們生活的悽苦。賣淫的價格這麼低,可能是因為妓院太多的緣故。

根據15世紀德意志烏魯木文書的記載:“妓院的老鴇按合同以如下的條件對待她們:每天供應二菜一場(湯、肉、蕪菁),沒有肉時以一條沙丁魚代替。妓女如果懷孕了就會被趕出去;而有能力付贖身費的就可以恢復自由。如果在妓院中病死,就會被埋在土中,或丟在剝獸皮場。成為妓女的基本條件是未婚、沒有性病,而Ru房未成熟或是不合適者除外。”

在義大利和德意志,妓女都被強迫穿上黃|色的衣服,肩上掛著黃|色緞帶,以此和一般良家婦女有所區別。在佛羅倫薩,妓女們必須在所戴的帽子上掛個小鈴鐺,在萊比錫則要套上有藍帶子的黃|色斗篷,以示區別。在有些地區,甚至規定妓女不能穿戴金銀、珍珠、珊瑚、寶石和有刺繡的服裝,只能在指定的街區內行走,並禁止外宿。

歐洲的中世紀是個比較保守的時代,一方面社會上存在許多淫亂之風,另一方面清教徒的思想影響很大,教會在多數場合還是要擺出一副道貌岸然的面孔。所以在這幾百年裡,在賣淫業的問題上充滿了限制和反限制、取締和反取締的鬥爭。

在中世紀,法國的賣淫業是相當發達的。1560年,查理九世發表了取締賣淫令,禁止巴黎市內妓院開業,但是仍舊止不住賣淫之風。據說,這一法令剛剛頒佈,馬上遭到市民的堅決反對,他們有一條理由就是,一旦關閉妓院,他們的妻子、女兒就無法在街上獲得安全保障了。於是這個法令雖下,處處卻是陽奉陰違。桑格博士敘述當時的情形說:“一、雖有1560年的法令,妓院仍然被警察默許。二、不經負責者的告發,妓女決無被捕之事。%%%三、妓院極無秩序,常發生吵鬧、騷擾、殺人的事。四、巴黎各街全部為妓女佔領。”這最後一句描述可見當時巴黎妓女之盛。

1635年,法國的路易十三世釋出了更嚴厲的法令,規定凡與賣淫有關的男子要判處無期徒刑,對妓女則割發遣放,但是這一法令結果也成為一紙空文。1778年又釋出了新法令,禁止妓女在廣場、街道引誘男子,違者處以笞刑、監禁,並規定借房屋給妓女者罰500法郎,還禁止旅館讓無結婚許可證的男女住宿。但是,已開設的妓院仍舊允許營業,所以以上這些規定實質上只是取締私娼。到了1791年,共和國的法律取代了帝政時代的法律,這法律承認了婦女出賣肉體為自然的權利,於是法國的賣淫業又隨之進一步興盛起來。

在當時的英國,妓院多是屬於教會、司教、領主、城市的公營事業範圍,老鴇必須繳納稅金。同時對妓女實行歧視和限制,禁止妓女進教堂做禮拜,這在基督教盛行的情況下是對人的一種極大的貶壓與侮辱,說明她們是“賤民”,死了也不能見上帝,同時還要搜刮她們賣皮肉的錢。還規定,除了公娼外,嚴禁其他人賣淫,違犯者被捉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