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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部分

今分兩地,各自保平安。奴去也,莫牽連。

後40寫探春“遠嫁”海疆都統制家為婦。以情節而論,與她的判詞和《分骨肉》曲中所示,是大體相合的。但足有人認為後40是高鶚之流秉承主子意旨續寫的,所以那“遠嫁”的結局也就違反了曹雪芹的“原意”。於是,紅學家們紛紛“探佚”,旁徵博引,終於發現探春嫁的不是“海疆都統制家。”,而是到“海外”某國去當了“王妃”。

探春究竟當沒當海外王妃,還有待進一步考索,我實在無多大興致去“鑽研”,所以我不想妄評對錯。這裡我只抄錄一條小資料供探佚的專家們參考。

記得。探佚專家論證探春嫁到海外當“王妃”時。曾引過日本教授兒玉達童四十年代初存北京大學中文系介紹所謂“三六橋本”的內容。據介紹,“三多本”中探春的結局是“杏元和番”。當年,我們訪問張伯駒先生和張畸翔先生時,對“杏元和番”四字曾留心過。後來終於查到“杏元和番”四個字的出典,原來它出自古小說《二度梅》。

《二度梅》,後人改編為戲曲,一名《二度梅》,又名就叫《杏元和番》。故事是寫唐代奸相盧杞陷害梅良玉一家,良玉隻身逃脫,投陳杏元家中為書僮,得陳父賞識,招贅為婿。適值北國犯境,盧杞命杏元和親,良玉無奈,只好忍痛送妻。途經“重臺”,杏元、良玉兩人共矢忠貞,揮淚而別。杏元出塞至昭君廟,投落雁巖自盡,為神風送至河南節度使鄒伯符家的花園,被鄒收為義女。事有巧合,當時良玉因避禍,改換姓名,亦投鄒府為幕賓。一日,良玉失落杏元所贈金釵,憂而成疾;而金釵恰為杏元所拾,因疑良玉已死,悲痛欲絕。事為鄒府小姐所知,從中相助,終使良玉、杏元夫婦得以團圓。

這個故事很動人。其中“和番”一事,在唐代有文成公主之例,當不為鮮。到了清代是否也有史書記載,鄙人讀書有限,不敢妄說。但小說不必拘於“朝代年紀”,所以即使真有其事也不會斥之為邪說。但從這個故事的全過程看,用“杏元和番”作證(哪怕是小小的旁證)說探春嫁“海外當王妃”去了。似乎並不那麼有力,所以我倒是希望探伏專家們不妨循此線索再探一探,那結果或許是另外一個樣子,也可能更符合曹雪芹的“原意”了。

1901年3月2日

罵盡前朝不是罪

罵盡前朝不是罪

——《娩嫿詞》與寶玉入獄

《紅樓夢》第78回寫賈政命寶玉、賈環、賈蘭叔侄三人以林四娘為題作詩。這種命題作文,對於旁學雜搜的賈寶玉雖是一種很不得已的苦差事,但他也竟能在眾賓客面前“露”一手,寫出了為眾人稱道的《姽嫿詞》。

多少年來,紅學家們對這首《姽嫿詞》所反映的思想,是持批判態度的。許多人把它看作是曹雪芹思想反動一面的鐵證。近一、二年,有了點變化,有的研究者認為這首詞是對封建皇權主義的批判,是對封建官僚們的腐敗無能的揭露和鞭笞。截然不同的兩種觀點,孰是孰非,尚待紅學家們進一步討論。

近讀一篇文章,其中提出一個令人注意的看法。作者說,根據脂批透露的線索,推測賈家勢敗之後,寶玉等人入了監獄,而獲罪的主要原因是他寫的《姽嫿詞》中罵了皇帝和文武百官昏庸無能,觸犯天顏,惹下大禍。這個推測(或者叫“探夥”),乍一看也頗覺有道理。因為在那個文字獄肆虐的年月裡,不要說罵了皇帝,就單單是對文武百官略有微詞,倘若被奸人告發,也難免要被罪的。況且作者生於乾隆朝,文網之密,罪名之多,史不絕書,當真冒犯當今,自然難逃法網。

不過仔細想想,又覺得這推測尚有商榷的地方。首先,林四孃的故事在《聊齋》等書中就有過,作者沒有因此得禍。《紅樓夢》中的賈寶玉雖然寫得有點“露骨”,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