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仍令遠近知委。”江左十數年來,莫有敢棄其夫者。
可以看出,離婚是由女方主動提出來,這證明在法律上女方是有主動權的。而楊志堅用詩歌寫的離婚書實在是有點風雅得過頭了,估計也是一個社會化程度很低的書呆子,他老婆和他離婚未必僅僅是因為經濟問題。不過不管怎麼說,楊志堅的老婆總算擺脫了窮鬼老公,雖然還是要被打上二十大板。不過這二十大板,卻不是因為法律,而是因為“人情”,這也反映了古代的法律是基於人治的,具體怎麼處理,還看官長的意思。如果不是遇到顏真卿這位大儒,也許這二十個大板就可以省下來了。
離婚之後呢,除妻子戶口從夫家登出之外,唐律還規定了:“其被放出,或改適他人,即與前夫服義並絕。”
也就以後夫家出了什麼事情,就不用受牽連了。這條在現代人看起來不重要,但在古代有時候可會要人命,因為株連三族九族的事情,可是經常發生的。
和今天一樣,離婚最重要的兩個問題,一是財產分割,二是子女歸屬。關於第一點呢,唐代的女人在離婚之後,是可以帶走從孃家帶來的陪嫁的。其他的就全部歸屬夫家了。至於子女方面,即便離婚,子女和母親在法律上的關係也沒有變化,父母去世,子女也是需要服喪的。
前面說過了,唐代婦女的地位在中國古代相對是比較高的,所以改嫁的女子很多。雖然政府一方面鼓勵寡婦守節,並在賦稅等方面給予照顧,如《唐令拾遺·賦役令第二十三》規定:“諸孝子順孫、義夫節婦、志行聞於鄉閭者,州縣申尚書省奏聞,表其門閭,同籍悉免課役。”但是同時又對婦女改嫁大開方便之門,“諸夫喪服除而欲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強嫁之者,徒一年;期親嫁者,減二等。各離之”(《唐律疏議》“夫喪守志而強嫁”條)。
估計有人要說了,這不是保護寡婦守寡的意願麼?確實是沒錯,但是仔細品味一下,我們就發現這一條裡還有限制條件呢,等於是在暗示祖父母、父母是可以強迫自己守寡的孫女、女兒再嫁而不被追究法律責任的。
要知道,唐律是中古時代同期最嚴密的法律,它的理論基礎是建立在禮教上的,禮教當然不可能鼓勵婦女改嫁。但是呢,中國人不是愛說法律不外乎人情麼?由此條可見中國人的法律條文文字拿捏之妙了,可謂是兼顧了禮治和現實。
性的歷程 第三章:貴族帝國時代的性文化(隋唐五代時期) 掌故(2)
化男化女、時男時女的兩性人們
——第三種人妖(下)
古人眼中,最強悍的兩性人則是能夠時男時女。
女子化男在古代,對家庭來說,往往是一件喜事,比如上面提到的葉天士的故事。畢竟男尊女卑是一種社會常態,而且也增加了一個勞動力,古人特別看重,所以出現這種事情,人們甚至會將其歸結為孝親行善的陰德果報,比如《仁恕堂筆記》就記載:
莊浪紅塵驛軍莊姓者,有婦而寡,僅生一女,已許字人矣。至十二歲,忽變為男子。裡中人鹹雲:驛卒之妻貧能立節,天蓋不欲斬莊氏之嗣也。
又有《醉茶志怪》上說:
邑有孝女某,已許字於人矣。其父母老而無子,以嗣續為憂。女抑鬱不樂,遂日夜虔拜北斗,誠敬有年。一夕神降於庭,赤發朱髯,面貌獰惡,問何所求,女對以願化男子以承宗祧。神頷之,遂不見。次日覺腹中暖氣蒸蒸,下達隱處,捫之則陽在下也,儼然丈夫矣。
總之,這些記載都不把女子化男當成是壞事。
相對而言,兩性人的另一種情況即男子化女則可想而知了,當事人往往認為自己簡直是倒黴透頂,才會攤上這樣的遭遇,在心理上難以接受這種轉變,以至於痛不欲生。清末王伯恭在他的《蜷廬隨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