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明專制”的現代化模式裡,是根本拒絕公民(即他所說的“阿斗”)的政治參與的;他也直言不諱:“獨裁政治的要點在於長期專政,在於不讓那絕大多數阿斗來畫諾投票。”《答丁在君先生論民主與獨裁》,《胡適文集》卷11《胡適時論集》,頁530。曾有一位學生在讀了胡適的《愛國運動與求學》的文章後,給《現代評論》寫信,對胡適的觀點作了一個概括:“民族解放的命運應完全取決於政府之手;人民做到民氣的表現,就算盡了天職,其餘都可以不問而惟從事於個人的修養了。”應該說,這一概括是相當準確並且抓住了胡適的要害的;但胡適在寫信回應時,卻有意無意地迴避了。參看劉治熙:《〈愛國運動與求學〉》及胡適“附言”,載《現代評論》2卷42期(1925年9月26日)。胡適的“附言”收《胡適文集》卷11《胡適時論集》,題為《劉(漏一“治”字)熙關於〈愛國運動與求學〉的來信附言》。在胡適這樣的有著強烈的精英意識的知識分子眼裡,民眾與民眾運動總是非理性的,他們有著幾乎出於本能的防備與疑懼;在他們看來,民眾運動如果有意義的話,不過是表達一種可供利用的“民氣”,最後還是要靠自己這樣的“負有指導之責者”。而這,其實也正是一切獨裁的統治者的邏輯:國家大事由他們來掌管,老百姓只要做好本職工作,“救出你自己”(這是胡適《愛國與求學》裡的話)就行了。這就暴露了一位研究者所說的自稱五四“科學”與“民主”精神代表的胡適“潛在的反民主的傾向”,構成了他的內在矛盾。格里德:《胡適與中國的文藝復興——中國革命中的自由主義(1917—1950)》,魯奇譯,江蘇人民出版社,1989年,頁206、249。
北京大學教授的不同選擇(20)
而更使胡適陷於尷尬的,是他無法迴避的現實:不管他怎樣鼓吹“好政府主義”,提倡“專家政治”,在他所生活的時代,他所面對的中國政府,無論是二十世紀二十年代的北洋政府,還是之後的國民黨政府,都是他自己所說的“領袖的獨裁”、“一黨的專政”政權。《再論建國與專制》,《胡適文集》卷11《胡適時論集》,頁375。按胡適的理想,知識分子對政府的責任是“監督,指導與支援”;但獨裁政權是根本不允許“監督”,更談不上“指導”的,於是,就只剩下了“支援”。二十世紀三十年代,胡適在與宋慶齡等在“保障人權”問題上發生爭議時,胡適就提出了這樣的原則:“一個政府要存在,自然不能不制裁一切推翻政府或反抗政府的行為,向政府要求革命的自由權,豈不是與虎謀皮?”《民權的保障》,《胡適文集》卷11《胡適時論集》,頁295。這樣,國民黨的獨裁政權對反抗力量的“制裁”、鎮壓,在胡適這裡就具有了合法性;胡適也就走向了為一切“事實上的統治政權”辯護的立場。在1920年代,胡適在最初提出“好政府主義”時,還曾堅持“政府壞了,可改一個好政府”這樣的“淺顯的革命原理”,甚至表示:“(政府)太壞了,不能改良的,或是惡勢力偏不容納這種一點一滴的改良的,那就有取革命的手段的必要了”;《好政府主義》,《胡適文集》卷11《胡適時論集》,頁718—719。而到了1930年代,他竟轉而為“獨裁政府鎮壓反抗”的合法性辯護,這正是表明了胡適政治上的日趨保守,某種程度上,也是他的“好政府主義”邏輯發展的必然結果。
胡適的“好政府主義”的另一個不可解的矛盾是,他的“專家政治”、“知識分子參政,並指導國家、政府”的主張,在專制體制下,始終是一個一廂情願的夢想。在胡適等人在《我們的政治主張》中提出了“好政府主義”以後不久,簽名者中的王寵惠、羅文幹、湯爾和等人在吳佩孚的支援下就獲得了一次組閣的機會,胡適們也確實興奮了一陣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