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現的效果?可是這又太過粗略了,如果採用這種方法,很多商品的負屬性標註,可能就會一模一樣,一旦一個商品中包含的負屬性比其他商品多出了一兩個因素,引發損失後,我們的結論將是:這個商品合格標準傷害了貨幣標註商品負屬性的功能,或者說是貨幣反過來傷害了商品的負屬性表達。這個時候的貨幣,就像一份格式合同,只需要買賣雙方在上面寫下商品數量、價格,嵌入到格式化的負屬性、索賠事項中——使用得越多,發展得越迅速,傷害商品買賣就會越深,傷害每個商品的特殊性就會越狠。還有其他解決方法沒有?我認為還有,不過,由於資本種類所限,在物質資本中討論這個問題肯定會陷入死衚衕。
第二個:貨幣標註出雜醬麵的負屬性後,不能保證買賣雙方都能獲得暴利與暴虧的對等可能性。
這個疑難之處,很大部分是由第一個問題引發出來的,在這裡,我就把這些方面排開,就算把商品所有的負屬性都標註出來了,可還是好像缺少一些東西,來保證買賣雙方獲得暴利與暴虧的對等可能性。一旦不對等,這樣一來,就會造成整個體系的偏袒,最後形成經濟崩潰的死穴。我前面模模糊糊說過一個方法:買賣雙方一起定價!可是這個定價本身,就可能因為買賣雙方對商品資訊的不對等了解,而出現商家欺瞞買家的可能性,也有可能出現買家欺瞞商家,也就是說,這個定價本身就有一定的風險性。如何才能讓買賣雙方具有同等的商品資訊瞭解能力呢?我想到的方法,又脫離了物質資本的範疇,現在不能說。
第三個:貨幣的標註,並不能保證買賣雙方進行索賠時能達到最快捷,最有效。
如果索賠進行得不順利,我搭建的一切基礎都會變得豆腐渣,全部垮掉。對了,我前面好像還沒有說過任何一次商家受到商品負屬性傷害,造成商家損失的情況,我現在就補充一個例子:甲現在要自殺,要求商家在雜醬麵裡面放上足以致命的重金屬鉛,不過雜醬麵其他方面必須合格,口味之類感覺不能有變化。如果商家接下了這麼個買賣,那麼商家在生產過程中,接觸到重金屬鉛的時候,商家也有可能受到損傷,買賣結束之後,還可能出現生產雜醬麵的競爭對手利用這個事件,對商家進行惡意傷害,這個時候商家就要進行索賠——這碗雜醬麵的負屬性標註肯定包含有這種風險。在這裡,相比較買方向商家索賠而言,商家向買方索賠出現的問題更加大——甲在吃完這碗雜醬麵之後,已經死亡,商家該找誰去賠償?在我假設的社會狀況下,甲的任何親戚朋友之類,不能承擔任何連帶賠償責任,就算找到甲的遺書,裡面有讓某人賠償的事項,並且有該負責人的確認證明,但是由於該負責人並沒有參加到買賣中來,索賠的程序將非常麻煩!可是,如果甲的遺書裡沒有關於這個買賣的索賠事項,又該怎麼辦?難道商家只能吞口水?自認自己倒黴?因為沒有進行監管的第三方存在,商家又不能在沒有甲的情況下,對甲的財產做些什麼,暴利一下轉變成暴虧,很不公平啊。
買方也有可能遇到相同的狀況,商家的所有人在買方索賠開始前已經從這個世界上消失,買方又該怎麼辦?
解決方法好像只能在買賣進行時,做出相關的事項協議,可是每個買賣進行時,不可能都進行這種話題的商談吧?那些沒有商談過這個話題的買賣,偏偏遇到了這種狀況,又該怎麼?解決方法肯定是有的,不過依然要保證買賣雙方獲得暴利與暴虧的對等可能性的方法,卻少了一點,但,還是有的,不過,在這裡商談有點偏題,留到後面再論述。
我現在只想到三個疑難雜症,如果我還想到別的,在後面論述的時候再來補充。
1。1。3 貨幣傷害買賣的整個過程
透過上面的論述,貨幣傷害商品買賣的整個過程有兩個破壞點:商品合格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