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平均分配法來說,就是有再多的商品,也不可能存在著無法分配的現象,因此不可能出現,再生產受到商品生產相對過剩阻礙的現象。但是對於甲一個人而言,卻不是這樣了,羊,的確是生產相對過剩了,但是鴨卻供小於求了。也就是說按照原始平均分配法,來判斷貨幣是否應當進行發行量控制,存在著漏洞。
如果甲把羊交換出去了,那麼這頭羊肯定被乙或者丙所持有,在這裡,因為乙丙都不需要羊,所以羊絕對是貨幣,但是沒有人再需要羊這種貨幣了,因為甲乙丙三人手中持有的三種貨幣都是“平均”的,所以,不存在著回收貨幣。但是,持有這頭羊的人,始終不能用其買到想要的商品,對於這個人而言,那麼羊這種貨幣肯定是發行量過多了,需要進行控制,所以,使用原始平均分配法來判斷貨幣發行量,又多出個漏洞。
如果採用“絕對平均法”呢?還是得阻止交換的發生,不能使用。
第三種情況,一種商品供小於求。
可以使用第二種情況的假設,鴨的供應量就供小於求了。如果把鴨作為貨幣,但是雞與鴨一起作為商品進入了交易,成為了貨幣,所以三個人貨幣持有量是“平均”的;僅僅作為商品,可是這個商品每個人的持有量,在初始狀態的時候都是一樣的,按照原始平均分配法,完全不存在供小於求的現象——這裡的需求量並不是市場對這種商品的需求量,而是商品的數量能不能滿足原始平均分配。這個世界有什麼東西不能進行分割?第三種情況跟第二種情況可以說只是同一個問題的兩個不同的稱呼而已,不用多談。
三種情況之下,我是不是可以這麼說,使用原始平均分配法來控制貨幣,會讓個人受到剝削,而且,按照原始平均分配法來判斷貨幣是否應進行調控,永遠都不可能讓一種商品獨立出來成為貨幣。
不管這個時候的人類進不進行貨幣發行量的控制,我們可以說,原始社會已經有了貨幣。那麼,貨幣在這種環境中是如何發展的?貨幣的數量又是如何越來越多的了?
如果是三個部族呢?那就存在問題了——因為原始平均分配的範圍只是在部落內部,而貨幣肯定是在部落的約束下,“原始平均分配法”肯定是侷限於部落內部的,部落與部落之間已經不適用了,看來只能新建一種控制判斷方法了,緊隨其後的“剝削法”開始出現。
那麼人類社會是怎樣把“原始平均分配法”變成“剝削法”的?
在部族內,使用“原始平均分配法”,阻礙了貨幣的產生與發展。如果說,人們一直生活在一個自我封閉的部族裡面,而且他們一直對現狀很是滿足,那就能夠維持下去。但是,如果甲乙丙三個部族經常發生接觸,那麼這三個部族就會知道三個部族間有一些商品上的差異。例如,各自佔據的領地的位置不同,臨近河、湖、海等水源地的部族,肯定可以生產多種魚,在山地、丘陵環繞中的部族,可以生產多種水果,當這兩個部族發生接觸的時候,兩個部族內的人肯定就有喜歡對方商品的。接下來,就有發生部族間交換的可能,一旦發生部族間的交換,貨幣就不得不開始發展。
例如,甲有魚,乙有水果,甲與乙進行了一次魚與水果的交換。我先假設,這裡的貨幣只是黃金。但是,魚與水果生產區別的客觀存在,導致了兩種商品供應量上的,不對等差異變化的客觀存在。如果,甲乙兩個人,在過一段時間後,還想跟對方進行第二次交換。問題就出現了,一種魚的捕撈可以在全年算作基本平衡,但是某一種水果的出產,就只有那麼一段時間,以當時的條件,人們又無法進行長期儲存,很可能導致甲乙的交換無法進行。可是甲生產出來的魚,又該怎麼辦?拿回部族平均分了?這個辦法,在食物匱乏的時期相當好,可是在食物生產已經過剩的時期了?特別是,乙非常希望得到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