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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部分行省提供經費,也有助於理解行省的性質。如世祖至元七年(1270年)閏十一月元廷&ldo;給河西行省鈔萬錠,以充歲費&rdo;;至元八年(1271年)四月&ldo;給河南行中中書省歲用銀五十萬兩&rdo;;大德元年(1297年)正月&ldo;以鈔十二萬錠、鹽引三萬給甘肅行省&rdo;;延祐四年(1297年)六月&ldo;給嶺北行省經費鈔九十萬錠、雜綵五萬匹&rdo;。

至元十年(1273年)閏六月賽典赤?贍思丁赴任前所賜白銀二萬五幹兩、鈔五百錠,也屬於雲南行省設立之經費。以上朝廷撥給經費雖限於甘肅、河南、嶺北、雲南等部分行省,時間上卻囊括行省演化嬗變的前後兩個階段。這既可以看做是朝廷對部分行省的財政支援,也是行省作為朝廷派出機構在財政方門面的證據。設定目的各有側重和半數左右行省經費由中央提供,也可以從側面印證元行省並非純粹的地方官府。

(二)行省制度的權力和職能

行省主要為中央收權,兼替地方分留權力。由於行省性質的嬗變和代中央分馭各地使命的穩定性,行省在職能和權力行使方面也表現為主嬗要為中央收權,同時兼替地方分留部分權力。

關於行省的權力和職能,《元史?百官志七》雲:&ldo;凡錢糧、兵甲、屯種、漕運、軍國重事,無不領之。&rdo;柳貫也講,行省的職司包括&ldo;外廷之謀議,庶府之稟承,兵民之號令,財賦之簡稽&rdo;。以上兩處都涉及了行省的財政、軍事、行政等事權,柳貫還談到行省作為中央派出機構&ldo;外廷&rdo;的&ldo;謀議&rdo;職司,與路州等&ldo;庶府&rdo;及&ldo;兵民&rdo;的關係。以下從財政、行政、軍事、司法等領域逐項考察行省的權力與職能。

對轄區財賦的綜領督辦和以行省為單位的上供留用,最能體現行省為中央搜刮各地財賦又兼替地方分留部分財權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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