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犯罪情節,也要根據《大清律例》中那條奇妙的、涵蓋萬事的“不應,重”(不遵守法規為重罪)條款,對其罰以重杖,並“勒令還俗”。所有的寺廟道觀都必須將這些“雲遊僧道”驅逐回籍,並向官府具結保證本處不再收留這類人員(皇帝批註道:“此事可緩,知道了”)。①諸如此類的警告大大觸動了皇帝本來就敏感的神經。弘曆從來就對佛教僧人有著根深蒂周的懷疑(這同他對於佛教大事聲張的贊助是很不一致的)。這並不僅僅是因為和尚及他們的行動使得當局難以對之加以管束。正如弘曆本人在另一場合所表露的那樣,他的這種態度還反映了儒教對於那些“甘心剃髮為僧,並不顧父母妻子,則行蹤可疑”的人們所持有的更一般性的鄙視。②在這方面,僧人的情況與受人歧視的太監相似——太監為了飯碗的緣故,而摒棄了生養後代這一最重要的盡孝的義務。
如果說,閔鶚元關於四處流動的下層僧道人員的描述並不僅僅揭示了官方受到刺激的神經的話,那麼,對其作為清中葉一種社會現象的重要性應如何看待?有人會推測,到十八世紀六十年代,人口的壓力已開始侵蝕很多地區平民家庭的經濟基礎。熱而,我們所掌握的關於下層階級的資料是如此之少,以至於除了他們的赤貧狀態以外,我們對於他們的社會背景全然沒有系統性的瞭解。乞討作為應付饑荒的一種手段,以及遊方僧道作為乞丐的一類,當然都不是十八世紀六十年代才開始出現的現象。③然而,對於妖術的恐懼並不是因為捲入其中的人數多少,而是由於人們對此的想象而產生的。閔鶚元以官方的常用習語所表達的,正是因那些無根無基的人們不受控制的流動而產生的焦慮。在一般民眾中,是否也存在著相似的焦慮?如果存在的話,那麼它極可能是透過與妖術恐懼有關的種種習語而表達出來的。在一般民眾中,可能正發生著這樣的情況:也許,因為有更多四處流動的陌生人出沒於自己的社群,人們對他們的恐懼才不斷增加;也許,不管四處流動的人數有多少,人們對他們的看法始終在發生變化;也許,兩種情況都存在,即便沒有這一類的社會變化,如同我在第五章中將要解釋的,在人口稠密的地區,人們對於陌生人的恐懼本來就是根深蒂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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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然而,我並不知道閔鶚元的計劃最終是否獲得批准並得到了實行。
②《清實錄》,第813卷第15頁,乾盛三十三年六月二十二日。
③谷井俊仁引用了1721年孫家康遊記中關於窮人出家以求生存的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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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民乞丐。幾乎所有寫到乞丐的人在開始時都要列舉他們的型別(瞎子,身體畸形的人,在市場上賣唱或賣藝的人,本地乞丐,以及隨季節變化而來的外地乞丐,等等)。他們具有一些看上去相當普遍的特徵(例如,只有乞丐才唱的曲調,或流落街頭的乞丐常用的“職業性哀號”,等等)。現在已很清楚,到十八世紀六十年代,僧道人員中的很大一部分其實就是形形色色的乞丐。不管官方對此如何加以反對,以僧道的衣衫舉止在外行乞,是人們所熟悉的,甚至還為民眾所尊重。一位十八世紀的觀察者指出,那些鄙視一般乞丐,連一個銅板都不會給他們的富人,卻會把自己兜裡的每個銅板都扔進乞僧的碗中。以便為來世積德。毫無疑問,一般乞丐的身上有著僧道人員所沒有的某些特徵。僅僅是他們的外表(例如,骯髒得令人生厭,頭髮板結,衣衫襤樓,等等)便與通常身著袍服的僧人形成了對照。即便如此,在大眾的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