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處的工作,本身就是解決江西拖拉機廠破產後的遺留問題。”
王科長想了想說:“我過一段時間再答覆你,我不懂得這些東西,主要是從勞動法規上來解決,我只懂得些業務,可能會對你有利,也可能對你不利。你以後就不要再找張書記了,找我就行。”
我和他約好,過一個星期再來。
十一月十六日,王科長說:“我已經和辦公室的徐海根主任談過了,你講的與唐方明對他們講的不大一樣。你有些什麼要求?”
我說:“我的要求已經填在徐主任給我的一張表上,那張表放在徐主任那裡,張書記跟我談的就是先辦好社保,如不好安排,可把編制掛往人才交流中心。”
王科長說:“我們給你交了社保以後,不能再找我們要補償工資,補償工資沒有。”
我說:“在這樣的情況下,能夠幫我解決得這樣,已經算是不錯了,我那裡還會來再煩這些事。”
王科長最後還是叫我過一段時間再來。
再說自從八月九日我向市檢察院交了申訴書後,很長一段時間沒有動靜,以後多次查詢竟不知材料到哪裡去了。最終還是查到在控申處的萬檢察官手裡。
十一月二十三日,我與萬檢察官見了面,他拿出了案卷,我見只有東湖區檢察院對魏群等作的筆錄影印件和少量材料。萬檢察官提出要我寫一份事實經過,我便把原在三月份寫給市檢察院的報告給他看,並說明這份報告在案卷裡是應該有的。
萬說東湖區檢察院沒有提供,要我再給他影印一份。看看還有什麼情況,也可以寫得來。
我回來後,寫了一份《對郭嵐、魏群、吳衛兵瀆職案的幾點疑問和看法》。內容是:
在二○○○年五月十日,本人到西湖區人民法院起訴江拖勞動爭議案,法院立案後即把訴狀和通知書送達了江拖,按照規定,江拖在十五天內就應該提供答辯狀。可江拖直到登出終結也未予提供,說明江拖一直沒有作應訴的打算;而法院經過十個月的審理尚未進入實體,休說開庭,就連一次調解也沒有做過,這裡一定另有原因。
案件在西湖區法院,有四個月之久,程琳法官曾經告知我,被告的主要當事人劉煥宇來過了幾次法院。難道劉一點也沒有透露江拖將要被宣告破產,也沒有說明江拖為何不提供答辯狀的原因?
而在宣告江拖破產前的十來天,西湖區法院卻突然把案件轉到了東湖區法院。據東湖區法院及其他有關法律部門認為,該案件在西湖區法院完全可以辦理,沒有必要再轉到東湖區來,難道這一做*純屬偶然?
東湖區法院接案後通知了江拖,劉煥宇此時正好以江拖被宣告破產為藉口,推辭被訴責任。我本人還在東湖區法院案件經辦人處,發現有劉煥宇打著律師身份的名片。
當我出示《民事訴訟法》、《企業破產法》的條文及一九九六年勞動部與最高法院協商一致由清算組作為被訴人的法律檔案,並作了抄錄,寫了報告交給魏群。魏在已知國家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為什麼反而致力於終結訴訟,還竟可用所謂‘有關法律’四個字隨意矇混嚴肅的國家法律?
中院說明的是有關債權、債務方面的民事活動由江拖破產清算組登記,統一開‘債權人大會’辦理,而本人起訴的是勞動爭議案。國家有專門的法律檔案擺在面前,魏群不可能搞不清楚,中院清算組法官轉告及時開庭的意見,不可能沒有聽清楚,向上也不可能說不清楚。是法大還是權大,誰裁判誰負責,魏群難道連這點厲害關係也會弄不懂?而今她賴別人負責如何能賴得過去?
二○○○年十一月,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我提出的按審判監督程式再審的申請,已有明確的檔案指示,東湖區法院徐院長也有明確的批示,都白紙黑字的強調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