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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部分

簽約公司時的價格。一般藝人的身價決定於自己在市場上的知名度,但是這個知名度具有事後性,所以公司在簽約時佔據有利位置,所以大多數是不平等的。

為了防止藝人走紅就跳槽,一直以來SM公司和所屬演員簽定合同時都明確規定,若是演員違反合約必須交納違約金和賠償金,而且該規定被韓國娛樂圈內普遍接受。其他公司也採用這個規定或類似的規定。

但是傻帽公司的違約金和賠償金數額龐大。

甚至高出通常規定的35倍之多。所以給所屬演員帶來了很大的壓力,在簽約期間跳槽幾乎是不可能的。

其次是唱片。

唱片是普通商品,所以其定價按一般方法進行。

對於唱片收益分成方面,值得提一下,普通的韓國歌手賣出一張唱片可得100韓元,但組合就需要平分,因此HOT當年賣出一張每人只得20韓元(人民幣0。16元)再減到扣到的版稅官稅,只剩下七韓元(人民幣五分錢)。可以看出在韓國藝人掙錢還是不太容易的,還要受到所屬公司的“剝削”。

當然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