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並無而至,只是有所增加而已,但也因為開國太祖朱元璋自小生活潦倒,對於有錢有勢的人家反倒要壓上一壓,對官員的嚴厲更是有過之而不及,人皮燈籠和剝皮都是大明懲罰貪官汙吏的主刑之一。
動則絞刑,若是犯的罪大了些那就是個凌遲,斬立決更是家常便飯,在大明一朝再是正常不過,法之嚴酷,除之後的清朝外,上下五千年無出左右者可見一般。
那些不懂濟州島律法的儒生們自然可以大說一通,即使如徐太拙,畢竟不熟悉大大小小的法律條文,也可以理直氣壯的罵上一句&l;暴秦&r;,可說到底,這在有心人眼中,發條雖多而繁雜,卻是毫不嚴厲,《大明律》中刑罰不少,定罪的條例也不少,但和濟州島新頒布的《濟州府暫行條例》來看,都是小巫見大巫。
《濟州府暫行條例》是方生找來費爾南多花了七天的時間整理而成,大致的照搬了西方民事法條的合理部分,至於其餘過度壓榨工人勞動力的律法被通通修改,這不是方生不貪心,而是利益的增加並不會靠著壓榨工人來得到多少,更多的是工人的積極性,以及製造技術的進步。
過度壓榨工人的剩餘勞動力無異於等於飲鴆止渴,這種方法的不可行性在歷史上已經被證明,無數被工人和農民推翻的政府足以說明一切。
這個提案自然也有人反對,甚至是引起了軒然大波,中國自古並沒有什麼所謂的工作時間制度,大多是由工人和僱傭者自己決定時間,但也因為中國的小農意識,作為一個農業國家,做到什麼時辰,自然是由東家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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