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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部分

其言可行,而不責其辯。暗主則不然。所愛習親近者,雖邪枉不正,不能見也;疏遠卑賤者,竭力盡忠,不能知也。有言者窮之以辭,有諫者誅之以罪。如此而欲照海內,存萬方,是猶塞耳而聽清濁,掩目而視青黃也,其離聰明則亦遠矣!

法者,天下之度量,而人主之準繩也。縣法者,法不法也;設賞者,賞當賞也。法定之後,中程者賞,缺繩者誅。尊貴者不輕其罰,而卑賤者不重其刑,犯法者雖賢必誅,中度者雖不肖必無罪,是故公道通而私道塞矣。古之置有司也,所以禁民,使不得自恣也;其立君也,所以剬有司,使無專行也;法籍禮儀者,所以禁君,使無擅斷也。人莫得自恣,則道勝;道勝而理達矣,故反於無為。無為者,非謂其凝滯而不動也,以其言莫從己出也。夫寸生於 々生於日,日生於形,形生於景,此度之本也。樂生於音,音生於律,律生於風,此聲之宗也。法生於義,義生於眾適,眾適合於人心,此治之要也。故通於本者不亂於末,睹於要者不惑於詳。法者非天墮,非地生,發於人間,而反以自正。是故有諸己不非諸人,無諸己不求諸人。所立於下者,不廢於上;所禁於民者,不行於身。所謂亡國,非無君也,無法也。變法者,非無法也,有法者而不用,與無法等。是故人主之立法,先自為檢式儀表,故令行於天下。孔子曰:「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故禁勝於身,則令行於民矣。

聖主之治也,其猶造父之御。齊輯之於轡銜之際,而急緩之於唇吻之和;正度於胸臆之中,而執節於掌握之間;內得於心中,外合於馬志。是故能進退履繩,而旋曲中規;取道致遠,而氣力有餘。誠得其術也。是故權勢者,人主之車輿也;大臣者,人主之駟馬也。體離車輿之安,而手失駟馬之心,而能不危者,古今未有也。是故輿馬不調,王良不足以取道;君臣不和,唐、虞不能以為治。執術而御之,則管、晏之智盡矣;明分以示之,則蹠、蹻之奸止矣。夫據除而窺井底,雖達視猶不能見其晴,借明於鑑以照之,則寸分可得而察也。是故明主之耳目不勞,精神不竭,物至而觀其象,事來而應其化,近者不亂,遠者治也。是故不用適然之數,而行必然之道,故萬舉而無遺策矣。今夫御者,馬體調於車,御心和於馬,則歷險致遠,進退周遊,莫不如志。雖有騏驥騄駬之良,臧獲御之,則馬反自恣,而人弗能制矣。故治者不貴其自是,而貴其不得為非也。故曰:勿使可欲,毋曰弗求,勿使可奪,毋曰不爭。如此,則人材釋而公道行矣。美者正於度,而不足者建於用,故海內可一也。夫釋職事而聽非譽,棄公勞而用朋黨,則奇材佻長而幹次,守官者雍遏而不進。如此,則民俗亂於國,而功臣爭於朝。

故法律度量者,人主之所以執下,釋之而不用,是猶無轡銜而馳也,群君百姓反弄其上。是故有術則制人,無術則制於人。吞舟之魚,蕩而失水,則制於螻蟻,離其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