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如果自己不喜歡,無論別人再喜歡,恐怕也是影響不到自己的……
說到底。這也都是人的好惡的一種體現!
但是,這種好惡本身,卻應該是有最基礎的底線的!
就像是有些時候。同學之間相互批改作業或者說課堂上的默寫,如果是相互之間關係比較好的學生,一般來說,能夠讓小夥伴及格過關的,55分的差一點及格的時候,小夥伴抬抬手也就放人一馬了,而如果如果實在是沒有辦法幫忙,也也就只能夠無奈的放棄,人情再大。也只能夠是規則之內的人情……
一般來說,就算是普通同學的關係。別人只是差一點點及格的默寫,如果不是關係是在太差。一般都是會選擇放對方一馬的……
當然,如果遇到關係不好的同學,往死里扣分也是偶爾會有的……
不過,不管如何,這種相互批改功課的情況,有一點是絕對不會發生的,那就是明明別人是正確的答案,故意幫人改成錯誤答案,然後再扣分,秉公也好,走人情也好,都是可以被老師認可的範圍,但是這種惡意的陷害,可以說就已經超出了絕大多數學生能夠接受的範疇了!
就像是當前社會之中,警察如果抓到了自己的朋友,選擇抬抬手放了人,或者選擇最輕的處理方式,絕大多數人肯定還是會覺得能夠接受的,畢竟如果分自己處在同樣的狀況下,多半也是會做出這樣的選擇的……
而如果警察抓到了陌生人或者慣犯,選擇秉公辦理或者加重懲罰,那麼絕大多數人也不會有什麼話說,畢竟這本身就是警察許可權之內的權利,同樣的事情,初犯和再犯肯定是不同的概念,警察在這方面也肯定是有自己的權利的,雖然其中不可避免的會有或多或少的問題,但是至少對於絕大多人的人來說,他們的執法基本都是可以維持公正的,也不會有招惹太多的異議……
但是,如果警察選擇釣魚執法,甚至惡意的栽贓陷害嫌疑人,那麼無疑就是非常惡性的事件了,足以引起全社會的公憤了……
事實上,在很多的香港警匪劇裡,偶爾也經常會出現這樣為了破案不擇手段的警察,各種踩線,甚至偽造證據誣陷嫌疑人,這樣的行為,其實就已經違背了警察這個職業所應該有的職業道德了……
執法犯法,從本質上來說,其實是已經是一種非常惡劣的做法了……
而之前那個男子因為醜而被扣年終獎,其實也是同樣的道理,女主管這樣的行為,其實已經超出了純粹的職場行為模式了,在職場當中,你如果討厭一個人,可以用各種各樣職場試用的手法將對方調職,又或者是選擇各種各樣合理,至少是表面上合理的理由去打壓對方,又或者是處處去挑對方的錯處,一個手腕高明的職場經理,如果想要整某一個人,往往可以讓對方連自己怎麼死的都不知道……
但是,用這種近乎愚蠢的方式去剝奪對方原本的利益,無疑就是一種自尋死路的做法了!
事實上,這也就是一種典型的因為自己的偏執而破壞固有秩序的例子了……
人在做事情的時候,只要帶有一定程度上的執念,就或多或少的會在做事情的時候融入自己的想法,就像是老師在教書的時候,只要不是照本宣科的教,那麼或多或少的就必然會夾帶一些自己的想法和私貨,而這些想法,也可能會給學生帶來潛移默化的影響和改變……
而如果想要真正意義上純粹的去做一件事情,那麼就必須要達到一種真正意義上的無我的境界!
所謂的無我,就是完完全全的忘卻自我的存在,完完全全的放下一切的偏執和執念,完完全全集中自己全部的精神和注意力!
只有達到了這種狀態,一個人才能夠真正意義上達成一種理論上完美的狀態……
事實上,很多藝術家們,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