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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

增至40多郡),置郡尉(都尉)協助郡守掌管一郡兵員的徵集和調遣、武器裝備的製造和保管、治安秩序的維持和督察等軍務。郡下設縣,置縣尉,協助縣令學管本縣軍務、治安。縣下有鄉、亭兩種機構,鄉薔夫、亭長和縣派往各鄉的遊繳,主要職責是逐捕盜賊和維持地方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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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兵役制度

秦實行徵兵制。據云夢榮簡,民年17歲“ 傅籍”,成 為“正”(待役者)。每年在郡縣服力役1個月,主要從事上木石工程勞作,稱“更卒”。一生中,輪流在郡縣服兵役1年,充材官、騎士、樓船士,在京都或邊郡服兵役1年,當衛士或當成卒。衛士警衛皇宮和官衙,戍卒屯戍邊疆(一說材官、騎士、樓船士是正卒,一說材官、騎士、樓船士與衛士、成卒均是正卒)。不服役時,傅籍者是預備役人員。遇有戰事,朝廷臨時徵發,奉調出戰。此外,秦朝還實行“嫡戊”制度,即嫡罰商人、貧民、有罪之吏征戰或戍邊,並在緊急情況下赦刑徒、奴隸為兵。秦朝尚有免役制度。秦律規定,有爵者56歲免老(止役).無爵古60歲免老。貴族子弟、“不更”以上高爵、官吏、“學室”弟於、殘疾人等,可免服兵役和徭役。

秦訓練制度及軍事法

訓練制度及軍事法秦重視現役軍人訓練。材官、騎士服役期間,要進行集中訓練、考核,主要內容是發弩、射箭、駕車技術。秦律規定,發弩不中靶、駕車不熟練,戰馬不合格,主管官吏受罰。 秦建有一套較完整的軍事法。內容包括兵員徵集、武器生產與保管、軍糧儲備與供應、戊邊等。對違法的嚴格處罰,如包庇逃避兵役、裝備不完善、冒領軍糧、延誤徵發日期、耽誤值勤等,主管官員和當事者都要受罰。軍事法的核心,是商軟變法後沿襲下來的以《軍爵律》為代表的軍功爵制。軍功爵制以軍功為授爵的依據,不同的爵級享受不同的待遇;還規定了爵位授予、剝奪以及以爵抵罪等制度。

秦朝軍隊構成

軍隊構成秦朝軍隊分三個部分,即京師兵、郡縣兵、邊防兵。京師兵,由於任務不同,分三個系統:郎中令管轄的侍衛官,包括貝(錢財)選、蔭任、軍功特拜而產生的傳中、中郎等,有俸祿,主要負責殿內值勤、從皇帝:衛尉管轄的皇宮警衛兵,由郡縣輪番服役的正卒充當,稱衛士,主要職責是守衛宮門;中尉管轄的京都成衛兵,成員是輪番服投的內史地區正卒,主要職責是保衛都城的安全。遇特殊情況,京師另設屯兵。郡縣兵,指在當地輪流服一年兵役的正卒。由郡尉縣尉管轄。平時訓練,併兼管地方安全,戰時奉調出徵、因所處地理環境的不同,又分為材官(步兵)、騎士(騎兵)、樓船士(水軍)三類。大體北方、西北方多騎士,山丘陵地帶多材官,江誰及沿海多樓船士。有的郡既有材官,又有騎士。

邊防兵,指邊郡騎士、材官、邊郡屯兵和邊塞皮卒。邊郡騎士或材官,是本地服兵役的正卒。屯兵是集中駐紮的機動作戰部隊,由朝廷派遣的將軍統率,如蒙恬曾長期領兵屯於上郡。戊卒包括輪番服役的各郡正卒和嫡發的官吏、商人及農民。除分散擔任警戒、候望任務外,還構築維修軍事工程。兵種區分秦軍分為步兵(含弩兵)車兵騎兵和水兵種。步兵稱材官,有輕裝與重灌之分,前者無甲,持弓、弩遠射兵器;後者上體著甲,持戈、矛、戟之類長兵器。著甲持弓、弩者稱駕兵,是步兵的主力。車兵仍然裝備單轅雙輪四馬木質車,每車3人,皆著盔甲,御者居中,甲士2人分立兩側,持戈矛類長兵器。騎兵稱騎上,著短甲,執弓箭,所乘之馬有鞍,無鞍蹬。水軍稱樓船士,具有一定規模。秦始皇陵兵馬低坑的佈陣表明,步兵數量較多,是主要兵種,車兵仍是重要作戰力量,騎兵尚處於從屬地位,彎兵且智較大辭容。作戰中,車、騎、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