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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部分

羽帶來的,並不是生存的機會,而只是他應當得到辯護的法定權利。對韓丁而言,與其說他是為龍小羽的權利而來,不如說他是為羅晶晶的託付而來。如果不是羅晶晶,他才不會這麼大老遠地從北京跑到這兒,一本正經地來走這個過場呢。

在離開北京之前,韓丁把老林拉出來喝了一回酒,為他的平嶺之行請教老林。老林酒後真言,點石成金地教授了兩個切入的要點:第一,仔細核對警方提出的每一項證據,找出其中細節不符或前後矛盾或難以證實之處,然後攻其一點,不及其餘。第二,細究犯罪動機,動機問題雖然不能成為獲判無罪的理由,卻可能成為被告人犯罪實屬事出無奈迫不得已情有可原之類的證明,可以減輕法官和聽眾對他的憎恨,能如此,也算是辯護的成功了。老林確實是個油子,從律師辯護的技巧上說,犯罪的目的確實常常不被當作辯護的重點,犯罪的目的在法律上的概念,就是犯罪人實施犯罪行為所希望發生的結果,是犯罪人所追求的目標,龍小羽作案的目標已經擺在那兒了,毋須多辯,那就是剝奪被害人的生命。對四萍的法醫鑑定將成為不可逆轉的呈堂鐵證——打兩悶棍再捅三刀,誰會相信罪犯追求的目標不是殺人而僅僅是傷害或者是鬧著玩兒鬧大發了?但龍小羽究竟出於什麼動機殺人呢,這就大有文章可做了。動機這個詞在法理上的概念,就是犯罪的內心起因,它可以說明罪犯主觀惡意的大小。中國法律一向反對“客觀歸罪”,給一個人定罪量刑,不僅要看他的行為所造成的結果,同時也要看他的主觀惡意。主觀惡意的大小也是法院決定罪輕罪重的一個重要依據。

韓丁和老林經過一通分析權衡之後,決定選擇龍小羽的犯罪動機作為整個辯護的入口和重心,這個方案意味著他為龍小羽選擇了罪輕而不是無罪。其實為這樣的案子做律師無論如何都是一個倒黴的角色,是一個早已知曉結局的庭審過場的龍套,在這個過場中總要有人替被告說些話。龍小羽精神健全,受過教育,諸如精神失控和不懂法律之類的開脫之詞都是說不得的,惟一能說的就是他以前的品行——一位品行記錄一貫良好的青年偶然衝動幹了傻事,請人民法院在量刑時予以考慮……但即便如此,殺人償命是萬古不變的天律,龍小羽總歸死罪難逃!

但律師的任務就算完成了。

韓丁也可以向羅晶晶“非常抱歉”地交差了。

他可以堂堂皇皇地向羅晶晶說明:“我已經盡力了,但事實是依據,法律是準繩,法律是無情的。”

雖然事先有了這樣的基調,但韓丁在檢察院看完材料,還是負責任地打電話給老林的同學,那位在平嶺市公安局刑偵大隊當科長的姚大維,約他中午出來吃飯。姚大維和韓丁有過一面之交,老林又跟他事前通電話打過招呼,所以很痛快就答應了。韓丁請他在平嶺最有名的金海灣海鮮餐廳裡吃了頓海鮮,杯觴交錯間還談得挺親熱。韓丁以晚輩的身份,請教的口吻,說了他來平嶺要辦的事情,請姚大維看老林面子多多幫忙。姚大維是個相貌偉岸、聲若洪鐘的東北大漢,與乾瘦的老林在外形上恰成對照,一看就知道是個豪爽之人,席間當即表了兩個態:第一,韓丁既是老林的手下,此來平嶺如有難處需要幫襯,他責無旁貸;第二,儘管龍小羽殺人罪在不赦,但韓丁以律師的身份為他辯護,是犯罪嫌疑人應當享有的法定權利。他雖然是偵辦龍小羽案的警方人員,但對韓丁站在警方的對立面給警方蒐集的證據橫挑鼻子豎挑眼表示理解。公安、檢察和律師,本來就是同一個程式中的不同方面,互相制約,互相依存,各有使命,各司其職。律師也要吃飯,不打官司你們吃什麼,所以完全理解,完全理解。惟一讓姚大維百思不解的是:龍小羽和羅保春畢竟不是一個檔次的人,他窮得叮噹亂響哪兒來的錢把律師專門從北京請了來?

對此,韓丁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