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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部分

為曾經和三個魔鬼姘居並犯有其他罪行,因而被捕受審。開始時,克拉拉矢口否認自己有罪,於是審判者對她施用酷刑,起初用鐵鉗箝她的腳趾,她仍拒不承認,審判者說這是“魔鬼使她頑抗,並堅持了下來”。然後再加重刑罰,迫使她胡亂招供和許多魔鬼淫亂,使240多人慘死,九次使房子起火,還要將這城市統統燒燬……可是以後她的口供記錄中斷了,因為她在嚴刑拷打之下嚥了氣,審訊記錄在最後寫上了這麼一句:“魔鬼不想讓她再供什麼,因此勒緊了她的脖子。”

第四章 對女子的性摧殘 殉葬和殺害“女巫”3

1616年,初符堡地區的一個女子被指控為“女巫”,在重刑逼供之下,供認說:“我從記不起事的時候就當了妓女。我折磨死了104個小孩,包括我親生的三個。他們後來被我從墳中挖了出來,一部分煮了吃掉,一部分加工成藥膏及其他用於妖術的藥劑,他們的腿骨被我製成了笛子。我折磨我的媳婦和兩個孩子,我折磨我的兩個丈夫好多年,最後使他們死掉。我無休止地同魔鬼淫亂,40多年來我一直到蓋赫爾伯格多座山的好多里路的範圍內掀起了無數次風暴。在這些山上,每年舉行五次狂歡晚會,會上集中了形形色色的2500人……”屈招以後,這位身受酷刑的女子還是被活活燒死。

對“女巫”的審訊本身就是邪惡、淫亂和慘無人道的。被控的女子被拖進法庭,法庭中,圓形天花板立著懸吊人用的柱子;地上也備有拷問臺,臺上放置螺絲釘制的鐵枷。被逮捕的女子渾身都被剝得一絲不掛,除了頭髮以外,其他的體毛都被剃除(據說這是為了便於尋找可以確認有妖魔附身的黑痣與斑點等等);然後,再用鐵絲把她綁在拷問臺上,由拷問者用針刺其全身,尋找惡魔的痕跡。如果這女子不覺得疼痛,就不是“魔女”,可是,當常人被針戳刺時,都有痛苦的反應,所以就可據此定罪了。

具有極大的諷刺意味的是,這些道貌岸然的審判者們審問“女巫”時,自身還常常施以巫術“以巫治巫”。他們事先要為刑罰成功而祈禱;向“女巫”腹中灌“聖水”,使“魔鬼在用刑時不能縛住她們的舌頭”;他們給被剝得一絲不掛的“女巫”身上粘上帶子,認為這一來魔鬼就不能開啟鐐銬了;他們還口唸各種咒語以迫使“固執的魔鬼之妻”開口招供……

在那個黑暗的社會中,要想陷害某個女子是“魔女”或“女巫”,似乎是輕而易舉的,當時有告密者獲賞、並保證給告密者嚴守秘密和免罪的規定,所以人們可以肆意陷害。因此,在城市和鄉村中任何女子只因長得漂亮而招人妒忌,或因態度高傲而得罪了求婚者,一封告密信就會把她送上死路,而告密者只要悄悄地站在旁邊看這出“好戲”從而實現他陰險的目的就行了。同時,有些人是為了報私仇,有些人是為了轉嫁自身的危機,所以一時告密之風大盛,很多人都恐慌不安。有個叫特魯阿·埃舍爾的人在1576年被捕前告密說,他能供出30萬個“女巫”和“巫師”,最後有3000人因他的告密而慘遭厄運。

在這種對“魔女”的審判中,對許多人來說,是“欣賞”、玩弄、侮辱女子的好機會,他們可以對這些可憐的女子為所欲為,從而達到他們獸性的滿足。在審訊記錄中,居然還有“那個女人很美,很豐滿”之類的話。審判以後,那些被打上了“魔女”或“女巫”烙印的女人,財產都歸拷問者所有,這是他們斂財的良機,所以不會放過任何無辜的女子。人的鮮血,化成了金幣、銀錢,而被判刑的女人,則要被活活燒死或煮死。

在中世紀的德國,還有一種把女子投入河中以識別“魔女”或“女巫”的方法。首先是把被指控的女子拖到橋上,在眾目睽睽之下剝光她的衣服,然後刑吏讓她兩膝彎曲並把她的雙手和雙足捆在一起,讓眾人看。隨後,一個玫瑰色的筐子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