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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部分

報告上的結果讓他很滿意。

那名出報告的省科技廳研究員,列舉了好幾項申請在先的類似設計,但都不能完全覆蓋馮見雄申請的那個實用新型的創新點,因此最後的結論是“新穎性充分”。

還有一個紅豔豔的省科技廳公章背書。

“才三四個工作日就倉促拿出來的報告,果然只來得及搜尋專利資料庫。連公開的現有技術和行業技術標準都沒來得及查。”

馮見雄得意地點點頭,嘉許道:“妮可,這事兒你辦的不錯換我一個男人去催,說不定還催不下來。”

史妮可剛吃了半個抹茶慕斯,聽了馮見雄的話,心裡卻是“咯噔”一下:“你是說,你申請的這兩項實用新型,其實不該被透過的?不該具備新穎性?”

妹子的反應,在馮見雄的意料之中。

“別緊張。”馮見雄示意對方稍安勿躁,然後好整以暇地解釋,

“事情做到這一步,後續的細節我也不瞞著你了。這裡面的法律原理,也有必要交給你,以後你才好幫我複製這個套路。

其實,我申請實用新型的這兩項技術,是剛剛在業界半公開、甚至列入了個別推薦性的行業技術標準,屬於‘現有技術’,按照法理是不能被授予專利權的。但是我利用了‘實用新型只進行形式審查、不進行實質審查和全面檢索’的法律漏洞,把它申請了下來。

也正是因為如此,這項技術才在專利檢索庫里根本查不到創新點完全重合的同類因為即使有個別真心做學問、只懂技術不懂法律的建築學專家、注意到這項技術,也會發現這是‘現有技術’,想當然地會覺得‘這東西根本申請不下來’。

只有我這種既有點技術常識,也精通法律,並且還精通《專利審查指南》的人,才會鑽這個空子。”

實際上的操作,遠比馮見雄說的要更復雜得多。

因為如果一項“現有技術”現有得太久了,行內大多數人都知道這是公開技術了,那馮見雄後續的碰瓷也是沒法進行的。

真要實施這一系列操作,還得確保所挑的“現有技術”具備以下兩個特徵:

首先,這個“現有”不能太久,這裡頭還有個時效性。

換言之,一個05年下半年才剛剛曝光的技術,到05年年底被人惡意註冊,這是有可能瞞天過海的。但如果對一個04年就曝光的技術這麼幹,十有**只能是失敗因為圈內人都已經知道了。

其次,這個“現有”的技術,還要有被人廣泛應用的可能性。

如果是個很冷僻的東西,甚至是毫無商業價值的現有技術,那就沒人來用、來“侵權”了比如馮見雄此前找劉教授給人刷職稱資料用的那些造假專利,就屬於一輩子沒人會實施的坑貨。所以那種東西只能一個幾千塊地跑量,不能用於碰瓷。

要碰瓷,怎麼也得到一條車來車往的路上找生意吧?去無人區碰瓷,碰誰呢?

這兩點邏輯,那也是做了多年陰險大律師兼專利代理人、兩方面經驗都很充分的,才能體悟得到。

眼下史妮可就是個複製式的執行層,不需要“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因此馮見雄就沒有多廢話掃盲。

何況,說了妹子也不一定聽得懂,說不定反而讓她更加畏首畏尾怕犯法。

就剛才馮見雄已經說出來這些話,史妮可都花了好幾分鐘消化。

然後妹子惴惴不安地問:“那你下一步呢?拿到了查新報告、而且這幾項技術其實是現有技術、有推薦性行業標準給你安利。那麼應該馬上會有房地產承包商‘不小心誤用’了這項技術吧?然後你就打官司告上門?起訴他們侵犯了你的專利權、問他們收授權費?

可是對方也不傻啊,如果他們是從行業技術規範上看來的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