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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3部分

“可是這樣就對男的太不公平了,他出門打仗,回來後婆娘跟了別人,孩子也沒有了,家也沒有了,這叫怎麼回事?”夔不滿的說。

“就是就是,孩子本來就應該歸父親,至少男孩子應該歸父親,父親可以教育孩子狩獵戰鬥技巧。”

“不對不對,現在戰鬥、狩獵、幹別的活都有師傅,父親沒有精力也不必親自傳授技能,孩子還是跟著母親更加有照顧!”

智慧,風行,木牛等都站在男子一邊,而依依,竹梅等都站在女方立場上,雙方又列舉了一些類似例子,但是在處理時因為長老團男子居多,男方相對強勢,所以我看確實有成立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婦聯的必要。

阿烏等巫師團意見也是不統一,大家都把目光看著我。

我一看時機成熟,邊順水推舟道:“這個問題比較複雜,但是關鍵還是前面所說,沒有一套既定而明確的制度,只有有了可以參照的制度,處理事情來才有依據。”

當然,要保護婦女權益,也只有寫進位制度才行,不然,由長老們隨心所欲處理,女的還是吃虧,另外戰士們的權益也要受到保護。

聽了我的話,大家都覺得確實有必要完善法律了,以前雖然有龍族**,婚姻法,民法等,但是一年過去,龍族變化很大,尤其是人口、部族增加,地域擴大,而且隨著生活水平提高,人民追求有所變化,情況更加複雜,也是該修訂了,具體工作,自然還是交給了巫師團以及長老團裡面比較老的成員,這些人都是各族的長老,就像後世的人代會與政協,平時就是個擺設,重大問題又輪不到決策,只有透過權利,俗稱橡皮圖章,所以遇上這種事情特別積極,婦女代表自然也在其列,顯得特別活躍,我也就樂見其成。

最後,幾經討論,並且在我的參與指導影響下,龍族經過修訂的婚姻家庭法新鮮出爐了。

這部家庭婚姻法,主要規定了固定婚姻制,即男女雙方在結合時,應該舉行一個儀式,當雙方自願結合後,在婚姻存續時期,就享有相對的權利義務,如果要分開,就要舉行另外一個儀式,才算合法,當然,必須做到婚姻自願,離婚自由。

因為特定的歷史時期,一夫一妻制還做不到,而且大部分原始部族都是男少女多,事實上也不可能絕對一對一,所以只規定了,一夫多妻需要前面的妻子同意。

具體的事情則參照現代婚姻法根據古代特點加以修改,比如直系三代以內不得通婚等,而且特地規定了,戰士在出徵時,妻子不得離婚,而且介入的第三者以破壞軍婚罪論處,貶為奴隸,女方懷孕以及孩子兩歲以內不得離婚等等。

這些天父親住院,所以精力分散,更新會少一點,請諒解,現在在補寫第四卷,重寫實在痛苦,而且現在平均訂閱也只有六七十個,相當於每一千字不到一塊錢,還要重寫,雙倍的痛苦,所以有的地方就略寫了,估計篇幅只有原來的一半,沒有辦法。

向大家要一張月票,一張就夠了,因為有月票,就可以在別的書頁面上看到,本書沒有強推,所以露面機會較少,謝謝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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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祈雨

二十五,祈雨

二十五,祈雨

另外就是婚姻法的延伸。比如離婚後孩子的歸屬,首先看雙方的撫養能力,如果都有能力撫養孩子,則男孩子儘量歸男方,女孩子儘量歸女方,小孩子儘量歸女方,大孩子儘量歸男方,不過,男方應該對撫養孩子有一定困難的女方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等等,還規定了違反法律制度者的處罰依據。如果雙方都不要孩子,則由龍族長老團根據男女雙方具體情況指定撫養者,不過另一方有義務提供相關的經濟幫助,這一條主要是為以後私有制做準備,假如被指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