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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部分

地產市場發展迅速、結構變化較快的發展週期下,反映基期市場結構的權數會逐漸與現期市場結構脫節,這樣就使計算出來的指數可比性大大降低。

此外,當前中國政府釋出的統計資料往往是與上一年度同月份相比較,而在實際生活中普通居民容易與本年度上月相比或與近一段時間比較,這樣就容易產生一些錯覺,從而影響消費者的心理和預期。

當前一些學者根據發達國家的經驗,用房地產價格收入比指標進行衡量,認為目前各省市的商品房價格相當於城鎮居民家庭年收入的3.7~15.8倍不等,全國平均為9.84,而根據國際經驗,住宅價格相當於一般居民家庭年收入的3~6倍。只有少數高收入階層能夠買得起高價房。當這一階層的需求逐漸被消耗掉後,將會出現明顯的消費斷層,從而產生價格的虛漲,出現房地產泡沫。那麼,房價收入比有沒有通用的國際標準?是否適宜進行國際比較?應用房價收入比指標究竟能不能對中國城市住房價格有一個合理科學的判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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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價收入比不適宜進行國際比較(1)

1991年6月,瑞納德?李諾在蒐集到較多國家的房價收入比資料後,所發表的關於住房可支付能力和房價收入比的國際比較的研究報告中指出,“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房價收入比資料形成鮮明對比”,“社會主義經濟國家的房價收入比非常的高”,“社會主義國家如此高的房價收入比使我警覺到,這些國家的住宅市場和市場經濟下的住宅市場是不同的。”

在1993年和1998年,聯合國曾兩次釋出了較多國家的房價收入比資料,1993年是83個國家,1998年是96個國家。這些統計資料都充分表明:由於各個國家每個時期不同區域、不同國情,所計算出的房價收入比的差別很大,因而沒有統一的標準。

以聯合國公佈的1998年統計為例,資料顯示,這96個國家房價收入比最高的為30倍,最低的為倍,平均值為倍,中位數為倍,最低的和最高的30,差距達到30多倍,其離散度太大。從統計學的觀點看,由於方差太大,使得這個房價收入比的統計資料幾乎說明不了什麼東西。而且一半以上國家的房價收入比在6倍以上,還有一部分在4倍以下,列入4~6倍範圍內的只有一小部分國家,並不能把它叫做平均數,這也就比較全面徹底的否定了4~6倍是國際慣例的論點。聯合國人居中心的報告中也反覆宣告,如果要在不同國家之間比較房價收入比,需要特別慎重。

北京大學中國經濟研究中心徐滇慶曾系統論證過房價收入比不能被用來進行國際區域間比較,他列舉出的主要原因是:第一,各國在房價統計物件選擇不同。在美國、加拿大等北美地區,當地房屋價格通常以套為單位來計量,因為大部分房屋的樣式都是在中國被稱為別墅的獨立式住宅(Single Family House);在英國住宅的主體樣式(Two Bedroom Appartment)與日本、新加坡等地的二居室公寓相似,倘若要將別墅住宅與公寓進行比較,住宅面積上很難達成統一的標準,自然就影響了房價的比較。第二,各國在房價上的統計定義有很大差別。比如,愛爾蘭僅使用二手房銷售的平均價格,英國則給出了新房、舊房及新舊混合的計算的3種實際成交價來計算房價收入,韓國使用全國房價指數,在日本則以土地價格為依據。想要統一千差萬別的房價統計口徑,就必須對大量的歷史資料進行調整,不僅成本極大,而且有很高的技術要求。第三,各國在統計平均房價時採取的標準也不同,比如是用套內建築面積還是使用面積。第四,各國在家庭收入狀況統計上的差異較大。

徐滇慶還系統地計算了1987…2005年中國城市房價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