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怨釋結,更莫相憎。一別兩寬,各生歡喜。於時年月日謹立除書。
這是一份敦煌出土的文書。做什麼用的呢?不消說,肯定是離婚協議了。就字面上意思,什麼“一別兩寬、各生歡喜”之類的話,還挺好聚好散的,完全不像現代人的離婚協議,不是子女撫養權的問題,就是財產分割,一點情味也沒有。
那麼,這是特例麼?我們再來看看下面這一份啊。
(夫妻相別書一道)蓋聞人生一世,夫妻語讓為先,世代修因,見存眷屬。夫取妻意,妻取夫言。□夜□事奉郎姑叔伯,新婦便得孝名,日日即見快歡。今則夫婦無良,便作互逆之意。不敬翁嫁,不敬夫主,不事六親,眷屬侮辱,臬門連累。兄弟父母,前世修因不全,弟互(?)各不和目。今議相便分離。不別,日日濺見貧窮,便見賣男牽女。今對兩家六親眷屬,團坐亭騰商量,當便相別分離。
可見這回不是什麼一團和氣了,看著文書的情形,這對夫妻算是把夫族和妻族鬧騰了遍,以至於要兩家六親齊齊出面。
首先,這裡要說說離婚書的名稱,唐代和以前的朝代不一樣,也和以後的朝代不一樣。在唐之前,多用“離異”、“離絕”等字樣;而在宋元以後多稱“休”、“休離”等。那麼唐代叫什麼呢?按照目前的資料來看,雖然也有叫“夫妻相別書”的,但是大多統一叫做“放妻書”,放,不是放掉的意思,而是放歸本宗的意思。
關於古代人離婚的理由在前面“‘七去’與‘三不去’”一節我已經說過了,這是古代中國社會夫妻離婚的大原則,一直到清朝也沒改變多少,但是具體到法律條文上,又有很多的不同。
應該說,唐代還是離婚比較自由的社會,多數離婚都是“和離”。什麼是“和離”呢?就相當於今天的夫妻感情不和、性生活不協調、妯娌關係不好啊。這樣的離婚呢,對社會風俗沒有什麼影響,對彼此家庭的傷害也不大,所以唐律對“和離”的規定是:“若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也就是大家一拍兩散,各走各路,啥責任也沒有。
既然離婚,男人再找老婆,女人肯定要再找老公。當然,政府也規定了,離婚不能自個兒關起門來離了就算,還是要到官府領取證明的,按照今天的說法,那就是“走法律程式”。如果不去,男人再找老婆的話,那就屬於重婚,按照唐律《戶婚》規定:“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減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離之。”而作為妻子的,如果重婚則更為嚴重:“諸和娶*,及嫁之者,各徒二年,妾減二等,各離之”;“妻妾擅去者,徒二年,因而改嫁者,加二等”。
有人說加二等就加二等,有啥啊?確實沒啥,也不過就“徒三年”啦。
所以呢,在唐代,離婚的女子都是要拿著前夫給的放妻書去官府辦手續,不過有時候即使規規矩矩地辦手續,也是要被官府打屁股的。唐人的筆記《云溪友議》就記載了一件顏真卿當父母官時候處理的離婚案:
性的歷程 第三章:貴族帝國時代的性文化(隋唐五代時期) 掌故(1)
顏魯公為臨川內史,澆風莫競,文教大行,康樂已來,用為嘉譽也。邑有楊志堅者,嗜學而居貧,鄉人未之知也。山妻厭其不足,索書求離,志堅以詩送之曰:“平生志業在琴詩,頭上如今有二絲。漁父尚知溪谷暗,山妻不信出身遲。荊釵任意撩新鬢,明鏡從他別畫眉。今日便同行路客,相逢即是下山時。”其妻持詩詣州,請公牒,以求別醮。顏公案其妻曰:“楊志堅素為儒學,遍覽九經,篇詠之間,*可摭。愚妻睹其未遇,遂有離心。王歡之廩既虛,豈遵黃卷;朱叟之妻必去,寧見錦衣?惡辱鄉閭,敗傷風俗。若無褒貶,僥倖者多。阿王決二十後,任改嫁。楊志堅秀才,贈布絹各二十匹、祿米二十石,便署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