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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部分

舉出來的,而是在郡所在城市選舉整個郡的議員。按人口多少,縣一級是15…30名議員,郡所在城是40…60名議員,州所在城是80…100名。按所在地的人口進行確實選區,由所在地的居民投票選出,基本上議員都是本鄉本土認識的,議員任期四年,每二年改選二分之一。議員的資格是必須年滿25週歲,在當地居住必須超過5年。

議員沒有固定工資,可以有津貼,即車馬費和開會費,以及書報、衣物等補貼,不得接受任何衙門的報酬和補貼,當然也不得收受其它人的賄賂(可以接受一兩銀子以下的捐贈,但要記下贈款人姓名和地址以受核查以及要寫出用途)。議員不得在任何衙門任職。在任何衙門任職的官員或者軍人,也不得被選為議員。另外,還有一條特別規定:在任的縣令、郡太守、州刺史這三類地方主官的直系三代親屬,不可在當地當議員(但能當官,不過不能掌人事權和財權)。例如蒯越是荊州刺史,那麼他的父親、岳父、兄弟、兒子就算是百姓,也不能當荊州的議員(女的連談都不要談了,根本沒有權利,既沒投票權也沒被選舉權)!

當上議員,權利有:

其一,有著諮詢權和反對權,地方官員推行的涉及到本地方的主要政令、人事、財務等事務,在推行前必須提前三天經過鄉議局諮詢,不過就算鄉議局不同意,只要沒有三分之二的反對票,地方官員也能強行推行,地方主官每個月最少有三天要到鄉議局被進行諮詢;(這樣政務的主導權還是給了地方官,以行政為主導,議員只能審議事務,有廢之權,而無立之權)

其二,建議權和聽證權,對地方的事務有提出建議權,但不具備約束力,地方官可採納也可不採納(不過想到議員手上的彈劾權,還是要認真考慮為妙),可針對地方事務成立聽證會,進行聽證;

其三,知情權和反映權,這實際上是最重點!對地方上的事務和李亦奇發下的指令,除非是涉及秘密,否則議員都有權知曉,議員有權查閱一切不涉及機密的地方事務!對稅收,尤其是地方財政收入的使用。基礎設施,形象工程,面子工程的造價更是議員查閱的重點!對地方上存在的問題,有報告上級鄉議局和上級衙門的權力,各州的鄉議局,如建業鄉議局,能直接上報情況給中央首輔大臣,李亦奇下令,中央的所有發往地方的政務文書,除涉及機密之外,否則一式二份,一份給各級衙門,一份發給各級鄉議局,所以,朝政極為透明,中央要各地交多少稅糧,下撥多少錢給地方,鄉議局知道得一清二楚!如此一來,就省得地方各級衙門上下其手,對付中央;

其四,監督權和調查權,議員有權對各衙門的方方面面進行監督,若有不妥者,有權指令衙門裡的監督部門和檢察院、法院進行調查,或者獨立調查;

其五,彈劾權,這是鄉議局最強大的武器了!若發現官員確實有不妥,可以上報上級(針對地方主官,郡、縣一級)或地方主官(針對彈劾屬官)要求處理,或者直接進行彈劾,若得到三分之二透過,即可罷免官員,其權利大到連地方法院的法官也能彈劾(地方官不能罷免當地法官),不過鄉議局不能罷免地方上的ICAC(中央特派廉政衙門)、州刺史、中央各部主官和首輔次輔、軍隊任何一個將士,當然更不能罷免李亦奇;(至於CIA、KGB、GRU、ET這些特務機關,它們是“不存在”的,所以無從彈劾)

縣一級鄉議局無彈劾權(人數太少,容易被操縱),在郡和州一級才有彈劾權。

話說回來,鄉議局也不是想彈劾就彈劾的!只有在官員出現重大失誤和嚴重貪贓枉法時,才可彈劾!要不然,豈不是鄉議局想怎麼樣就怎麼樣?

其六,人身不受侵犯權,當議員在沒有受到罷免之前,任何一級衙門無權對他進行扣押和加害,而能罷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