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
“可是還有我的個人合同的談判呢。”
“那個更簡單了,最差最差,還不得950萬年薪?”張元笑道,“現在差不多都談妥了,就是還有一點點小麻煩……就是你的肖像權問題。”
“肖像權有什麼問題?”
“問題大了。”——
ps:抱怨足壇合同過於透明不合乎體育運動標準的事情發生過,是利物浦現任老闆亨利幹過的事情。足球的一些規定,在美國人看來,是不正規的。
同樣,和球員簽訂協議,你來不了皇馬我給你錢,你主動退出你賠我錢——這樣的事情,佛羅倫蒂諾幹過兩次,一次和C羅簽訂的,3000萬,一次和貝爾簽訂的,20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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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0節 肖像的權力】………
() 趙亞寧雖然踢了好幾年的球了,但是,具體的合同的劃分,他是不知道的。他只知道,一個合同可以給他提供多少錢,至於這個合同裡面,具體的是代言費,肖像使用費還是贊助費,他是不知道的。
而現在,張元給他講的也是這個。
球星的肖像權,關係到的是球星的形象,談話,個人用品以及其他的所有的商業活動的費用。
和很多人的理解不一樣,肖像權並不是說,球隊拿到了肖像權,球員的商業合同收入球隊就都分潤走一半——那樣的話,球員還不得瘋了?頂級球員哪個的合同都有千萬,給球隊一半,就全都成了白乾活了——代言費和肖像權,並不是完全一致的。
一家公司請一個球員做代言,是要支付給其代言費的。比如說阿迪達斯公司和球員簽訂了一份代言合同,那麼,阿迪達斯支付給球員報酬,而球員要做的事情,則是根據阿迪達斯公司的合同,在比賽中使用阿迪達斯公司的產品。和阿迪達斯簽訂了合同,那麼,球員在正式場合——比如說是比賽,對外開放的訓練,新聞釋出會,球迷見面會,甚至包括一些雜誌攝影,都不能再穿其他體育用品公司的產品,這就是代言。
這樣的錯誤,也不是沒有人犯過。小羅在和可口可樂簽訂了協議之後,在一次新聞釋出會上,大大咧咧的拿起來一瓶百事可樂喝了一口——這一口使得可口可樂和他解決,他自己損失了達到了每年50萬歐元,總額一百多萬的合同。
但是,這些都是隻是代言費。
而如何爭取球星和自己的公司簽約?公司會給球星一筆錢,那一筆錢,是贊助費。贊助費是無償提供的,就等於是公司送給球員的——但是,拿了贊助公司的錢,得給贊助公司籤合同。說白了,和簽字費區別不大。因此,球員每次和體育公司續簽合同,都有一筆簽字費可拿。
而在球星代言之後,還有一些其他的東西:比如說,在多大的範圍內使用球星的照片,使用次數,在廣告中使用球星形象,或者是邀請球員參加公司的活動——這些東西,雖然簽訂合約的時候是一起簽訂的,但是都算是肖像權獲得的利益。而這一部分,才是球隊拿到了肖像權之後,會分潤的部分。
當然,還有一些節目邀請球員做節目,做訪談,做宣傳,都是要收費的。這筆費用,也和肖像權掛鉤。
這樣的利潤,其實被重視起來沒有多久,一直到了世紀之交的時候,肖像權其實都不是掌握在球員個人手裡,而是掌握在大的體育公司手裡的。那個時候,耐克,阿迪達斯,銳步等大企業,掌控著球員的肖像權。球員和體育公司簽約,體育公司也就順手買下了球員的肖像權,以後也就是zì yóu使用了。比如說,勞爾在和銳步簽約的時候,把自己的鞋子,護腕,項鍊,頭飾等除球衣以外的所有物品的肖像權賣給了銳步——而他得到的報酬,一年只有350萬的收益。至於球衣為什麼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