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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6部分

很多的案子,一旦有爭議,就必須根據法律解釋與判例來定罪。

“這是自然。”

“那麼敢問諸位大人,《唐律疏議》,是否可以為解釋之依據?”

這時廳中有部分的博學之士,心裡已是恍然大悟。馮京便即捋須笑道:“宋承唐制,《建隆詳定刑統》,雖出於周,然其源便在《唐律疏議》,雖然不可事事皆依《唐律疏議》,還需以事論事;但《唐律疏議》,確可以做為解釋之依據則無疑。”

石越點點頭,環視眾人,高聲道:“《唐律疏議》卷第十六擅興,釋此條雲:‘謂無警急,又不先言上而輒發兵者’。疏議曰:其有寇賊卒來入境,欲有攻擊掩襲;及國內城鎮及屯聚兵馬之處,或反叛;或外賊自相翻動,內應國家。如此等事,急須兵者,‘得便調發’——謂得隨便,未言上待報即許調發。雖所在人兵不相管隸,急須兵處,雖比部官司亦得調發,掌兵軍司亦得隨便給與,各即言上。此所謂‘急須兵處,不容先言上者’。”

“又云:若不即調發及不即給與者,準所須人數,並與擅發罪同;其不即言上者,亦準所發人數,減罪一等。若有逃亡盜賊,權差人夫,足以追捕者,不用此律。《疏議》曰:應機赴敵,急須兵馬,若不即調發及雖調發,不即給與者,準所須人數,並與擅發罪同,其不即言上者,謂軍務警急,聽先調發給與。‘並即言上’,以其不即言上,亦準所發人數,減罪一等。‘若有逃亡盜賊’,謂非兵寇,直是逃亡,或為盜賊,所在官府得權差人夫,足以追捕,不同擅發兵之例,故云‘不用此律’。”

說罷,石越望了一眼臉色變得極難看的呂惠卿,緩緩道:“渭南兵變,此乃緊急之事,急須用兵,唐康得便調發,可矣。雖龍衛軍與其不管隸,然急須兵處,亦得便宜行事,可矣。其調兵之先,已遣使急報有司,此有公文為證,亦不得謂未即言上。田烈武、李渾,若不即給予,聽便調發,朝廷當以擅發同罪,處以絞刑。其聽命赴難,正得其宜。據《疏議》,不用此律者,惟逃亡盜賊,官府權差人夫足以追捕。敢問相公,這渭南一萬叛卒,可以此例?”

“若是依此,則某以為,唐康時、田烈武、李渾,並無罪有功。”石越淡淡笑道:“唐康等人為國不暇謀身,又豈會故意危言聳聽以求脫罪?況其並不曾有罪,更無必要行此下策。”他說完,斜睨了呂惠卿一眼,抱抱拳,退回座中,好整以暇地喝了口茶。同樣的事情,若在幾年之前,石越只能束手無策。但這幾年整理宋朝法律,做個小小的律師,實已不在話下。

呂惠卿卻不禁暗暗叫苦,《唐律疏議》他是讀過的,但他畢竟不是大理寺的法官,刑部的郎中,倉促間怎麼便能說想來便想起來?何況這些法律著作、條文、成例,對於士大夫來說,本是弱項;否則那些小吏們如何能上下其手,欺上瞞下?但是《唐律疏議》對於宋人來說,偏偏又是一部極有說服力的法律著作。唐康、田烈武等人之事,本來便不能不得到人們的同情,他也早有心理準備,即便判決從嚴,皇帝也可能會特敕——更何況而今石越竟然找出依據來了!雖然在唐朝時沒犯法不代表在宋朝就不犯法,但是他已經可以想見,這件本來就會有爭議的事情,將出現更大的爭議。大宋朝廷,是非得給這“擅興律”做出司法解釋不可了。

但這司法解釋,卻已擺明了會對唐康有利。從石越引敘的疏議來看,他竟然是想連田烈武、李渾也一起保了!

“便算是他擅髮禁兵之罪可議,但他擅殺叛卒數千,又當如何?”轉瞬之間,呂惠卿就決定轉移戰場。

“這數千叛卒依軍法當斬!敢問相公,主將捕得叛兵,不可以軍法從事麼?難道千里之外,還要請示樞府、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