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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0部分

的徵稅和綜合撥款議案。地方地人事任免由上院決定而下院掌握了彈劾權……

新公佈的《憲法》給地方放更大的權利允許地方得到更大的權利實行地方自冶包括地方教育、文化、衛生、市政公程建設、公益事業(自來水、公車例如地方可以行福利彩票。和國家級的彩票區別是它的獎金少一些但中獎機會大一些還是有市場地)管理地方財政收入和任免地方官員。

各州的權利並不完全一樣跟隨皇帝越早的州得到的權利也就越大越多新歸附的州的權利則較小。

說實在話內宮和帝都官僚並不捨得放棄權力可是皇帝說了。今後帝國的面積將有可能成倍成倍的增長領土中央哪裡管得過來?與其事必躬親吃力不討好不如讓地方自已去鬼打鬼更好。

開元二年改地方最高官員州刺史官職名為州長。一則改名二則回收原來州刺史手上地王命旗牌。三則允許州議會彈劾州長。

在以前州刺史官位赫赫作為中央在地方的最高代表他手上有一件“王命旗牌”不經法務部和法院而可以先斬後奏事後才報備而且地方無權對他們進行彈劾如今全部沒了那二件要命的東西。

開元三年允許地方正式擁有地方立法權自行透過本地區的法案。

令所有人感到驚奇地是帝國在地方上開放黨禁允許自由地結社建黨不過公務員和軍人不得進入任何黨派中央官場自然也還是不得有結黨的權利。

封建社會統治者最為顧忌之一地就是人們結黨抱成團恐懼官吏結黨成派互相攻訐百姓成群誹謗朝廷敗壞風俗。僅以漢朝為例就有過著名的黨錮”(“錮”就是禁錮的意思)事件名士杜密、李膺等因而獲咎大量官員士紳被關押。

雖然地方權力得到增強但不代表中央對地方管理失控。

第一中央的法律許可權大於地方法律若有牴觸肯定是國法大於地方法。

第二、中央對於地方事務雖然少了一些直接管制權但可以透過中央撥款、人事任免加以影響。

第三、地方三級主官:州長、郡長和縣長都由中央直接派出地方議會不得異議他們的屬官經地方長提出地方議會透過批准。

中央同樣也有動作一是在內宮依舊是內宮管國主要是議會的組成部分仿地方的上院和下院分為參議院和眾議院參院成員是妃嬪們按每州二名的名額選舉而出不經選舉的不得入參議院哪怕是皇帝也不能指定人選眾議院則按每州百姓的數量進行分配選舉另外還有指定的份額如皇帝每屆選舉可以任命二十五個眾議員每位皇后為六個九位正妃每人則能任命三個眾議員。

二是擴大了內閣原來內閣成員是五個即輔一人次輔四人現增加多四個人稱為內閣大臣位在次輔之下。

內閣的選撥更加人性化和系統化不再是指定全部是競爭上崗。

皇帝實現種種的政策是個怪胎政治格局卻得到了上上下下的一致擁護大家一起分豬肉誰都有份社會矛盾減少利於國家的統冶。

帝國的立身之本——儒家更是對他極力推頌認為這是理想式的儒家主義:皇帝應該垂拱而治將權力分薄以避免出現重大錯誤特別對於這麼一個大國這一點是至關重要的。

當然皇帝絕不是善茬無論怎麼搞來搞去有一點始終是誰都不能動的那就是軍權!

具體來說是軍令之權軍政還是分給大家管了軍令只能由帝國總參謀長下達總參謀長只聽皇帝一人命令在皇帝不在國時必須由所有皇后、內閣和兵部一起用印。方能給他下達命令。缺一個印總參謀長可以不受令。

而沒有總參謀長下達命令各級部隊可以不接受的;

同理。御林軍和帝國都衛戍司令部也只是聽皇帝的命令。

軍權不放手另一個得到加強地是kgB(克格勃國。=。它得到了加強獲得半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