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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7部分

用的只有陳明堂和幾個怕死投效的小官,以及手下的那些記。不過這沒關係,相比較清朝的官員,紅巾軍政府官員的‘素質’就不必要那麼高了。

來自後世的梁綱,從來不認為古代官員一人挑大樑的現象是合理的現象。所以他在安陸、漢陽時期就已經開始著手改動政府官員的編制,到了現在,紅巾軍在南京正式立足開始,那就更要徹底改變。而且紅巾軍千里征程,沿途蒐羅來了那麼多人才,也足夠他排程的了。畢竟,他眼下需要顧著的這是巴掌大的一畝三分地,而不是全國或是整個江南。

每一縣,設立縣政府、司法院、檢察院、武裝部各一。前者主理全縣政務,通代之前的衙門職責。後者,主理全縣法案判決,形同梁綱前世的法院。三者,對貪腐案件偵查及對公訴案件提起檢控,審查批准逮捕、決定起訴並出席法庭支援公訴等職能,也形同前世的檢察院。四者,主理全縣軍備和預備役兵員招收,職責同二十一世紀的縣武裝部一般無二。後三者都屬於各自系統的垂直管轄,不歸縣政府轄下。

說實話,梁綱對古代官員制度最有非議的一點就是判案。那一本本厚厚的律法,專業研究還不一定完全吃得透呢,當官的處理政務的同時還要進行斷案,搞弄些冤假錯案也就是在所難免的了,而且也沒有一個強力監督……單靠一省幾個御史,如何當事?

到了清代,以眼下為例,一些縣衙、府衙中,與其說是知縣、知府在斷案,倒不如說是他們的刑名師爺在斷案,內幕實在是礙人眼。

梁綱手下拿的有那麼多的刑名師爺,現在就有的是本錢揮霍。每個縣安置兩個,充任司法院、檢察院的院長。再加上每個府府一級的司法院、檢察院。梁綱有信心,在拿下蘇南後迅速恢復各縣的司法穩定。

武裝部的職責就不多提了,這完全是為了招兵而設定的一個部門,當大局安定之後,這個部門是否還需要繼續保持,就到時候再說了。

剩下就是一個縣政府,縣長被分去了司法權之後,受到了檢察院監察的同時,手頭的權力依舊還要受到限制。首先,縣政府下設立有警察局、財政局、文教局、農畜局、稅務局和工商局。

看名思意,這六個局的職務都非常的明顯。

警察局就是後世的公安局,負責全縣的安定和案件偵破,相當於之前衙門裡的三班衙役、巡檢司和南監大牢的結合體,受政府和法院的聯合領導。局長的地位差不多就是唐宋時候的縣尉。

財政局都是管錢袋子的,跟之前的縣倉大使一樣。不過這個財政局長不再是跟縣倉大使一樣,受縣長隨意擺佈了。縣長想要用錢,每一分每一厘都要在財政局記錄的清清楚楚,留下字據。

文教局自然就是文人教育了,之前滿清官場的儒學教諭(正八品)、訓導(正九品),也就相當於是文教局的正副局長了。

農畜局,農業局和畜牧局的結合,江南重農輕畜,當然就是以農業當先了。可要是紅巾軍打到了西北,那些地方重畜輕農,這局裡的重點就要隨之發生改變。總之一句話,因地制宜,看情況而定。

稅務局,更是好理解。在文佈告上,梁綱對老百姓的解釋就是——稅課大使、河泊所官(掌收漁稅)等職的綜合體,掌管全縣所有的農商課稅事物。

最後的工商局,與農畜局一樣,也是一局兩體,是工是商,還是工商並舉這都是要看各自縣裡的具體情況而定。梁綱把交通築路和水利興修也全都歸到了裡面,在江南富庶之地,這個局的權柄是相當大的。

其次就是,梁綱要在縣級以下鄉鎮設立鄉長、鎮長,以及村長。這是不比清朝的什麼‘圖’、‘都’,等縣級以下區域劃分名稱,那些癟嘴的稱呼在鄂西江北時期曾搞得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