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的說法叫共同犯罪!也就是指兩人以上共同實施故意的犯罪行為。當然計劃犯罪者,並在犯罪活動中起主導作用的那個人即是主犯。其他人就是共犯,還有脅從犯——就是被主犯他們威逼才不得已加入犯罪行動的人——在共犯方面,還分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
“哦?這是有什麼區別嗎?”
“是有區別。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就是犯罪集團——那些人就是特殊共犯了。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當中起主要作用的,就是主犯。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被逮捕後就會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予以處罰。當然有的組織裡面不止有老大,還有老二、老三之流,在此之外的其他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加的或者他們親自組織的罪行進行處罰。還有共同犯罪人裡除了主犯、從犯、脅從犯之外,還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教唆犯。對於教唆犯,應當視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進行處罰。教唆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當然可以從輕處理。要是兩個人以上共同犯過失罪,就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就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我靠,你法學院的啊,記得這麼清楚啊?”
“一般般啦……”
“那照你這麼說,共同犯罪豈不是比一個人作案要複雜的多嗎?”
“就是如此!你還記得當年咱們去雲南旅遊時遇到的靈貓案嗎?兇手就是因為竭盡腦汁的想要擺脫同謀的關係結果反倒弄巧成拙暴露了自己!而且他們在犯案過程中遭遇了太多的意外,讓自己的破綻顯得更多了……這就是典型的沒有計劃好的例子。從古至今,共同犯罪——最難做到的就是配合!配合不好容易留下破綻,配合的太好又容易被人懷疑到他們是有共同的目的,從而發現他們同謀的身份。”薛紫辰正了正嗓音,嚴肅認真的說道:“我認為,要實施一起完美的共同犯罪要滿足兩大條件:其一,就是要隱藏罪犯之間以及罪犯和死者之間的聯絡;其二,要讓任何人都證明不了這兩個人或幾個人有可能是同謀,但是罪犯所犯下的案件又必須是在多人配合的情況下才有可能完成的——能製造出這種邏輯矛盾的,就是最完美的共同犯罪詭計。”
張小衝撇撇嘴,撓著頭說:“好複雜的樣子啊,很難理解耶……”
“我可以打個比方,比如著名的偵探小說——《東方快車謀殺案》!你們聽說過嗎?”
洪峰搖搖頭,小衝點點頭,劉海歪著頭。
“啊?唉……那是阿加莎·克里斯蒂最著名的偵探小說之一!這怎麼能沒聽說過呢?大偵探赫爾克里·波洛的故事。書中所講述的一個車廂裡十二名乘客都是殺人兇手的結局真是亙古未有!經典之極!但是從某種程度上來說,他們的計劃破產又是必然的結果——要是看過這本小說的人都知道,那件案子罪犯的作案手段有幾個關鍵點:第一,是必須有人能夠接近被害人並在他的茶水裡投放安眠藥使其安靜的睡著;第二,夜裡必須有人能在死者從內部鎖上房門之後也可以自由的出入那間包廂,當然也就是說必須得有人合情合理的擁有死者的房間鑰匙;第三,必須得有多人聯合做假口供,證明兇手不是這節車廂裡的人,以此擾亂警方的視線。這三點看似環環相扣其實有些是弄巧成拙的破綻!你看我們都知道了車廂裡除了偵探外其餘十二人都是兇手的事實對吧?那麼我們逆推回去,想想看兇手是如何安排殺人的:想要有人接近死者並給他下安眠藥,這件事由兇手的共犯之一——死者的管家負責了。想要合理的擁有鑰匙在死者鎖門並由於藥物睡著後依然能夠不動聲色的開啟他的房門這件任務,由掌管所有乘客鑰匙的列車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