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商品來講,買賣雙方是銷售汽車的商家和甲,可是這個交強險卻是保險公司與甲之間的另一個買賣,這樣是不是有些不妥啊?還有,這個看上去非常麻煩的交強險,真的就包括了汽車這個商品所包含的所有負屬性嗎?像什麼剎車失靈機率、車內空氣致人生病死亡、超載出現的不良反應……都包含在交強險裡面嗎?
我很窮,連坐計程車的時間都很少,這個問題我回答起來,沒有什麼可信度,所以我就不回答啦!但是我可以下個結論,當汽車所有的效能、材料、生產銷售的過程都符合相關的標準時,交強險對於汽車銷售商來說,沒有任何好處,也沒有任何壞處,也就是說交強險,剝奪了商傢俱有與甲對等的暴利與暴虧的等對可能性。這麼一點,完全就可以否定這個交強險C,它對於汽車買賣雙方來說不具有任何的風險標註功能,或者說還不完善。
是不是,認為我的結論下得過早,還值得懷疑?那麼我下面詳詳細細地進行分析。
1。1。2。2。1 保險在商品買賣中的不適用
按照大家熟知的交強險定義,對於甲與商家,這個買賣雙方來說,根本就不能實現買賣的初衷:甲在購買汽車中不可能獲得暴利,只有暴虧的可能;商家也不可能在這個買賣中獲得暴利,而且連暴虧都不可能!
我們再來看看這個交強險的理賠的資金來源:甲買交強險時,花費價值量C,這個C交由保險公司管理,保險公司把甲交來的C與其他購買交強險的人交來的C合併在一起,組成理賠金來源(保險公司要生存,一旦出現使用自身的出資資金進行理賠的話,這個保險公司差不多就會破產)——當汽車所含有的負屬性造成了損失,甲就可以在保險公司準備的理賠金中獲得相應比例的理賠。
這就是說,甲獲得的理賠金根本就不關汽車買賣的事,完全是由擁有汽車的人在購買交強險是繳納的資金,共同積累出來的,就算甲能在保險公司理賠到損失的兩倍、三倍……可是這些負屬性造成的損失,完全是由所有購買交強險的人平攤。就算保險公司在管理理賠金的時候,在其他地方賺了大錢,可以儘量提高理賠比例,可這對甲來說,也只能算一項,跟購買汽車這個買賣無關的,另外的投資回報。
也就是說,大家熟識的這種交強險,根本就不能滿足,在汽車買賣中標識汽車所具有的負屬性功能,否則,就只能這麼說,國家利用手中的權力,強制這種交強險來處理汽車的負屬性,把所有的風險都強壓在買家身上。
為了便於論述,我得改變下這種交強險,讓它變得更加公平:我在交強險的理賠資金加入商家的資金,達到一個適當的比例——為了表面上的公平,我假設這個比例是50%——現在,交強險出現的過程就是這樣:任何人在商家處購買汽車時,按照國家規定的負屬性造成損失的分擔原則,汽車買賣雙方共同繳納用來買交強險的花費C,各出資50%,交由保險公司組成損失賠償金,並進行管理——在交強險的保險期限內,沒有出現任何理賠,商家銷售出去的汽車相對應的所有理賠金,就應該全部歸商家所有;出現了理賠,理賠後剩下的理賠金也全部歸商家所有;在進行理賠的時候,商家銷售出去的汽車的所有買家,有權利要求保險公司進行全額賠償直接損失,還有權利要求保險公司,理賠間接損失,或者以直接損失一倍以上,兩倍、三倍、四倍……進行理賠,理賠根據是買賣雙方在交易中形成的買賣協議,或者是國家的強制規定。
這個樣子的交強險,看上去才能讓它參與到汽車買賣中來,這才有可能標註汽車這個商品所有含有的負屬性。這個章節後面部分所說的“交強險”特指這種形式。
交強險,在這裡,已經被強制作為標註汽車含有負屬性的標註,在甲與商家商談汽車買賣的時候,它起到的作用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