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各地的租稅徵收,主要採取路府總領,&ldo;府科於州,州科於縣,縣科於民&rdo;,逐級科級的方式。但是,在&ldo;腹裡&rdo;以外的行省轄區內,路府州縣的賦稅徵收,又需要受行省的綜領和監督。首先,行省有權參與議定路府州縣所掌的賦稅數額、徵收方式,也擁有對路府州縣賦稅額高低上下、此增彼減的調整權。對轄區鹽、酒、金銀、市舶等課稅,行省也有節制、掌管、監督等權力。其次,行省還代表中書省接受所屬路及直隸州的&ldo;上計&rdo;,上計稽考完畢,又需要&ldo;總其概,諮都省、臺憲官閱實之&rdo;。歲終上計之外,路及直隸州有責任隨時向行省報告財賦收入情況。發現累年&ldo;未申除錢糧,虛作實在,為數巨萬&rdo;,也申報行省&ldo;銷破&rdo;。上計和稽考財賦時,行省官員有權適當懲罰路州官吏。這就是柳貫所言行省&ldo;財賦之簡稽&rdo;職能的基本內容。再次,大約在世祖末成宗初,各行省督辦的錢糧賦稅已有了數額方面的規定。此類規定,即所謂&ldo;合辦額&rdo;,是以年份為單位計算的。&ldo;合辦額&rdo;直接向朝廷負責,或增餘,或足額,成虧欠,由朝廷逐年檢核,並實行獎勵增羨和處分虧空的政策。如&ldo;河南行省虧兩淮歲辦鹽十萬引、鈔五幹錠,遣札刺而帶等往鞫實,命隨其罪之輕重治之。陝西行省增羨鹽鈔一萬二千五百餘錠……各賜衣以旌其能&rdo;。透過掌管稅額、上計稽考和以行省為單位的定額辦集,行省充當了元廷搜刮各地財賦的重要工具。有的學者稱江浙等行省相當於向中央轉送財賦的&ldo;中轉站&rdo;,不是沒有道理的。
元人黃溍說:&ldo;……昔之有國家者,藏富之所,散於列州。而今也,藏富之所,聚於諸?薄n航逄屏剿危菔塹胤礁嘸緞姓ㄖ茫胤講聘呈紫染奐痛2賾詬髦藎笤僮魃瞎┖土粲彌嗟姆峙洹t蠆蝗弧6嗍貳18薟執1壩忻奘怠保行┥踔痢傲覆凰薏幀?。路及直隸州(府)必須把所徵賦稅先送往行省。各行省直屬的倉庫。&ldo;所統郡邑歲入上供及經費之出納,無所不掌&rdo;。特別是江浙等江南三行省&ldo;歲所入泉幣、金玉、織文、它良貨賄待用之物,以鉅萬計。所儲為甚厚,所係為甚大&rdo;。由於行省始終負有代表中央分馭各地的使命,行省代朝廷集中各路州的財賦於行省治所,已是基本將各地財賦集中於朝廷了。於此,行省主要為中央搜刮、集中財賦的職能,可謂洞若觀火了。
各地財賦集中於行省後,自然出現瞭解運京師、上供朝廷與各省留用的問題。《元史》卷二二《武宗本紀一》大德十一年九月已醜條雲:晉王也孫鐵木兒以詔賜鈔萬錠,止給八千為言,中書省臣言:&ldo;帑藏空竭,常賦歲鈔四百萬錠,各省備用之外,入京師者二百八十萬錠……臣等慮財用不給,敢以上聞&rdo;。
帝曰:&ldo;……可給晉王鈔幹錠,餘移陝西省給之。&rdo;
這段奏言及武宗諭旨,是迄今所見反映行省徵集財賦後上供與留用關係的重要資料。其中&ldo;常賦歲鈔四百萬錠&rdo;,與成宗初中書右丞相完澤所言&ldo;歲入之數,金一萬九千兩,銀六萬兩,鈔三百六十萬錠&rdo;比較,似不包括金、銀及稅糧石數收入,而中統鈔四十萬錠的差額,估計是大德二年至十一年間所增加的。即便四百萬錠只限於武宗初全國歲鈔收入,它與&ldo;各省備用之外,入京師者二百八十萬錠&rdo;句前後連綴,也能說明如下幾點:第一,全國歲鈔收入四百萬錠中,二百八十萬錠統統解運、上供京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