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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漢人、南人為兩榜。雖已稍變初期專用蒙古人擔任要職的做法,但南榜進士最多做到御史臺及六部尚書為止,最高職位仍限於蒙古族人。

第三,事務官及吏員比較充實,其地位也有所提高,例如都事及令史等,往往都有發言任事之權。這是由於蒙古高階官吏對情況不夠熟悉,能力薄弱,不得不假手於這些低階職員。

第四,工藝技術官司之設定十分繁瑣,這是由於元代手工業發達,有匠戶組織的緣故。

宣政院的幾次廢罷:

1、元武宗在位期間(公元1308-1311年),對於藏傳佛教十分尊崇,以致宣政院曾經宣旨:凡俗人指斥詬詈西番僧人者都處之以截手斷舌的酷刑。當時武宗的太子,即其弟弟、後來的仁宗,就加以諫阻。至大四年(公元1311年)正月武宗去世,仁宗在已親政還未即位時,二月下令旨禁止宣政院違制度僧。同月甲寅&ldo;罷江南行通政院、行宣政院&rdo;。過了半個月,二月丁卯&ldo;罷總統所及各處僧錄、僧正、都綱司,凡僧人訴訟,悉歸有司&rdo;(《元史&iddot;仁宗本紀》)。他即位後,四月丁卯重申罷諸僧司這一命令。此即&ldo;除宣政院、功德使司兩個衙門外&rdo;,全國各處僧官衙門一律停廢,其印信一律拘收銷毀,凡涉及僧人違法和訴訟案件全由地方官審理。這是仁宗銳意改革庶務中的一項重大措施。其原因是仁宗早年曾居住在懷孟(治今河南沁陽),目睹僧官貪劣腐化的種種作為,他說:&ldo;在前我栲栳山(今山西永濟東北栲栳鎮)回來時,至潞州(治上黨,今山西長治市)呵,平陽(路名,大德九年改晉寧,治今山西臨汾)的僧錄,臘月八日就潞州我的陸水寺裡殺羊,喚歹婦女每吃酒;又和尚每告他則潞州里要了玖拾餘錠鈔來。&rdo;又認為&ldo;乾淨的好和尚每,在寺裡住著念經,與咱每祝壽也者;不乾淨的歹和尚每要做僧官有。&rdo;(18)加以陪伴他出居懷孟、他的師傅李孟等漢人學者的反佛思想對他的這一決策也起了作用。李孟在仁宗嗣立之初,看到&ldo;釋、老二教,設官統治,權抗有司,撓亂政事,僧道尤苦其撓,……(李)孟言……僧道士既為出世法,何用官府繩治!乃奏……罷僧道官,天下稱快&rdo;。在取消了行宣政院及其下屬諸路府州縣僧官衙門後,經過七年,到仁宗延佑五年(公元1318年)九月丁亥&ldo;立行宣政院於杭州,設官八員&rdo;(《元史&iddot;仁宗紀》)復置的原因不明。但仁宗在位期間,鐵木迭兒為相,總領宣政院事,&ldo;納江南諸寺賄賂&rdo;;楊璉真伽之子暗普任宣政院要職,備受寵信;仁宗及其母都崇信佛教,所以仁宗初年雖欲更張庶務,並非如儒臣所期望那樣,就江南佛教事務作一番徹底改革。此外,我們看到《元史》中記皇慶元年(公元1312年)四月壬午敕:&ldo;僧人田除宋之舊有並世祖所賜外,餘悉輸租如制,&rdo;《通制條格》卷二九皇慶元年四月十七日中書省奏讀的是同一件事,大意說:當時中書省據江浙行省報告,宣政院官奏免僧道等稅糧得到皇帝皇太后準許。中書省認為這適與一直奉行的政策相違,&ldo;省官與宣政院官互相聞奏不一&rdo;,請求前此這類聖旨懿旨應予拘收,嗣後頒旨,請依舊例。《元史》又記,皇慶二年(公元1313年)六月乙亥,&ldo;詔諭僧俗辨訟,有司及主僧同問,續置土田,如例輸稅。&rdo;《元典章》卷三三《和尚頭目》說出頒下這道詔旨的原因,大意是以往革除了一切僧官衙門,如今帝師為首的僧人上奏反映政府叫和尚們交納錢糧、叫寺院供應鋪馬、聽任使臣歇宿,這樣和尚們更加受罪,他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