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掌管全國佛教事務並統轄吐蕃地區的中央機構。初名總制院,於至元元年(1264)設立,以國師八思巴領之。二十五年,尚書右丞相兼總制院使桑哥,以總制院統領吐蕃各宣慰司軍民財谷,責任甚重,宜加崇異,奏請用唐朝皇帝在宣政殿接見吐蕃使臣的故典,改名為宣政院,秩從一品,用三臺銀印。以帝師領院事。置院使二員(後增至十員),其為長者常以朝廷大臣擔任,位居第二者由帝師推薦僧人擔任。宣政院官屬得自選用,與中書省、樞密院、御史臺並為元朝四個的任官系統。
滅宋後,即置江南釋教都總統;至元二十八年,又分設行宣政院於杭州,掌江南各省佛教,其後曾兩度廢而復置。吐蕃發生變亂,亦設行宣政院前往當地處置,唯重大軍事行動需與樞密院商議。諸路、府、州、縣置僧錄司、僧正司、都綱司,為宣政院下屬地方機構,管理各地佛寺、僧徒。
至大四年(1311),罷僧錄等司,凡僧人詞訟皆歸管民官決斷。至順二年(1331),復於各省置廣教總管府十六所,掌管僧尼政事,由宣政院選僧俗官任達魯花赤、總管等職。
元統二年(1334)罷。宣政院所轄吐蕃之地,分設三道宣慰司:吐蕃等處宣慰司都元帥府(又稱朵思麻宣慰司)、吐蕃等路宣慰司都元帥府(又稱朵甘思宣慰司)、烏思藏納裡速古魯孫三路宣慰司都元帥府(又稱烏思藏宣慰司)。宣慰司下轄安撫司、招討司、宣撫司和元帥府、萬戶府等。自宣慰使都元帥至萬戶等各級官員多以當地僧俗首領擔任,由帝師或宣政院薦舉,朝廷授職。
元代特別重視宗教,對於佛寺大加保護,特設總管機構&ldo;大禧宗禋院&rdo;,有院使、副使等官。所屬各大寺院設總管府(如&ldo;南鎮國寺&rdo;,設龍禧總管府;大&ldo;護國仁王寺&rdo;,設會福總管府;&ldo;大承天護聖寺&rdo;,設龍祥總管府等)。此外還設有田賦提舉司、營田提舉司、財用所、民佃提領所、香戶提舉司、營繕司等。在這方面幾乎政教不分,而以正式官署管理寺院事務也是前代所未有的。
歷代掌管宮廷器用之製作多為少府監所屬官署。而將作監則掌管公用之建築。元代升將作監為將作院,專司宮廷器用及衣冠服飾之製作。其所轄各種工藝品的作場也是非常繁多的,依其種類分設三個總管府掌管:一、諸路金玉人匠總管府。所屬有玉局提舉司、金銀器盒提舉司、瑪瑙提舉司、金絲子局、帶斜皮局、瓘玉局、浮樑磁局、畫局、裝釘局、大小雕木局、溫犀玳瑁局、漆紗冠冕局等。二、異樣局總管府。所屬有異樣紋繡提舉司、異樣織染提舉司、紗羅提舉司等。三、大都等路民匠總管府。所屬有備章總院、尚衣局、御衣局、織佛像提舉司等。
關於宮廷的職事,專供皇后的有中政院,所屬有中瑞司、內正司、正翊司等。專供太后的有徽政院;供應太子的有儲政院。總之,元代的皇后、太后、太子諸王都可以有領地,有丁口,國官與宮官交錯設定,政令分歧,是歷史上所僅見的奇特現象。
元代所設各院,與傳統比較接近的是:太常禮儀院、典瑞院、太史院、太醫院(其所屬有惠民局及醫學提舉司,是有關醫療事業與醫學教育的)。
元末設定的奎章閣及藝文監,專掌書畫鑑定及刊佈圖籍之事,也是前所未有的特設機構。
元代的驛站制度特別發達,因此而特設通政院以管理全國驛站之事,而於各路置脫脫禾孫一官以辨奸偽。
元代官制特點:
第一,除最高機構外,一般中外軍民官署皆在主官之外設一達魯花赤,主要由蒙古人擔任,特別是外官,自總管府以至府、州、縣行政實權皆操在達魯花赤之手。
第二,自仁宗始,開科取士,分蒙古人、色目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