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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部分

留?被逮捕?”常富波待蔣紅兵回答後,又問道,“德沙市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你收到沒有?”蔣紅兵很認真地回答了,他的神情比在看守所時穩定多了,神情泰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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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富波又一一詢問了張萬軍、劉運清、錢益洪等人的相關情況。待這些程式走完之後,他抬頭對旁聽人員大聲說道:“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今天在這裡依法公開審理由德沙市人民檢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蔣紅兵、張萬軍、劉運清、錢益洪搶劫,故意殺人,搶劫槍支、彈藥,非法買賣槍支、彈藥一案。被告人蔣紅兵、張萬軍、劉運清、錢益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被告人在法庭審判中,享有四項訴訟權利,即申請回避權、申請調查證據權、辯護權和最後的陳述權,請你們聽清楚,下面逐一告知給你們:合議庭由常富波、梅雨媚、魯智嶽組成,常富波擔任審判長,書記員邢化雲、宋慧喬擔任法庭記錄,德沙市人民檢察院的副檢察長周雲華,檢察員丁德元、諶家文、袁海宏出庭支援公訴,米虹律師事務所律師冷儒瑞、燕米虹出庭為蔣紅兵辯護,奉天律師事務所律師廖苟民、程長河為張萬軍出庭辯護……”常富波今天的精神特別好,他時而看看公訴人,時而看看辯護人,又時而看看被告人,更多的時候他的目光是望著廣庭之下的旁聽人員。

蔣紅兵心情最為複雜,他如果早點與常富波、梅雨媚這些法律精英交往,他的心靈或許早一點得到淨化,或許不會做出這驚天大劫案來。

常富波仍在宣佈著有關事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9條、第30條、第31條之規定,在法庭上參與訴訟的被告人依法享有申請回避的權利。”接著他解釋了相關回避權,“請問蔣紅兵,我剛才宣佈的相關事項你聽清楚沒有?你是否申請回避?”

蔣紅兵聽了,正了正身子,回答說:“聽清楚了,不申請回避。”其他人也一一作了回答。

常富波見他們一一作了回答,才接著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可以提出證據,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是否同意申請,由法庭決定。蔣紅兵,你聽清楚了沒有?”

蔣紅兵等人又一一作了回答。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2條、第34條之規定,被告人除了自己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託辯護人辯護。在本案開庭審理中,除了你們委託的冷儒瑞、燕米虹等等這些律師為你們辯護外,你們自己還可以提出辯護意見,你們聽清楚了沒有?”常富波待他們一一作了回答後才繼續說下去。不過,他說下面這句話時,是盯著蔣紅兵的,似乎在提醒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67條之規定,被告人在法庭辯論結束後有最後陳述的權利。也就是說,在法庭審理結束之前,你還有機會陳述你的要求與理由,被告人蔣紅兵,你聽清楚沒有?”

蔣紅兵沒有回答,只是靜靜地望著常富波。

常富波再問了一遍,蔣紅兵仍沒有回答,只點點頭。常富波見狀,心裡一驚,審判臺上心裡一緊的還有梅雨媚。不過,旁聽席上心裡發慌的人肯定不少。

常富波見蔣紅兵仍然沒有回答,只是點點頭,便沒有再問下去,而是詢問張萬軍聽清楚沒有。如果在以往或其他人沒有回答時,他一定會再問下去,直到被告人回答“聽清楚了”為止。

他今天卻故意疏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