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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部分

當劉思緲走出驗屍間時,蕾蓉從她的神色中就可以看出:一無所獲。

“我越來越困惑了。”劉思緲的眉頭皺得緊緊的,“那個大鬍子快遞給你這根骨頭到底想做什麼?跟上次的頭骨一樣,雖然上面留下了不少粗野刮削的刀痕,但剔除得十分乾淨,而且用白水煮過,做過裸骨處理,我們不可能在上面找到任何有價值的資訊,又是一個沒有謎面的‘謎’。”

“不。”蕾蓉突然搖了搖頭說。

劉思緲望著她,不知道她是什麼意思。

“這一次,他給我們留下了謎面,或者說,留下了謎面的一個片段。”蕾蓉從劉思緲的手中拿過那根骨頭,“這是一根尺骨,就是人體前臂的兩根長骨之一,從厚重程度上看,應該是男性的。你看這裡,在尺骨的肘關節處有退化性關節炎贅疣,所以我判斷死者的年齡大約在40歲左右——判斷的準確度在80%以上。”

即便再好的法醫,想單單透過一顆頭骨判斷死者的性別,準確度也只有95%,而透過尺骨判斷性別的準確度更低,通常都在80%左右。

“那又怎麼樣?”唐小糖還是糊塗,“這算什麼謎面?”

然而劉思緲已經恍然大悟,原本瀰漫著霧氣的目光,剎那間已經熠熠如電。

“上次他快遞給我的是一顆女性頭骨,根據頭骨上骨縫的彌合程度,我推斷死者的年齡在25歲左右。而這一回他快遞給我的是一根男性尺骨,我推斷死者的年齡在40歲左右。”蕾蓉望著唐小糖說,“你明白了嗎,他如果給我快遞一塊膝蓋骨或者脊椎骨,我很可能會認為是上次那個女性受害者的一部分,而他這回快遞的是一塊可以辨別性別和年齡的尺骨,而且具有中年男性的明顯特徵,他就是想要告訴我:他已經殺害了兩個人,並且還會不停地殺戮下去!”

第七章大網漸漸收攏

諸屍應驗而不驗,或受差過兩時不發,或不親臨視,或不定要害致死之因,或定而不當,各以違制論。——《洗冤錄·卷之一(條令)》

樓門突然被推開了。

一個年輕的警察走了進來,圓圓的臉上戴著一副綠框眼鏡,鼻頭也是圓圓的,有點大的嘴巴不知是不是合不攏的緣故,總是咧著,看上去彷彿一直在笑。他看了眾人一眼,徑直走到蕾蓉面前問道:“您是……蕾主任?”

蕾蓉點點了頭。

“我叫胡佳。”他伸出手與蕾蓉握了握,“我是區分局的,昨天晚上發生了一起案子,想請您幫忙做一下屍檢。”

此言一出,蕾蓉便顯得有些不快,但還是溫和地問:“你們局長沒有說我上個月培訓時提出的要求嗎?”

胡佳一愣,然後嚅囁道:“沒……沒有啊。”

蕾蓉嘆了口氣。

一本《世界法醫學簡史》記錄得很分明:在20世紀之前,法醫還沒有真正意義上成為一門獨立的“職業”,大部分是由案發地醫院的醫生兼任,屍體一經發現,直接送到醫院解剖,所以他們的工作也被稱之為“手術室屍檢”,直到伯納德·斯皮爾斯伯裡出現,這位大英帝國內政部的高階病理學家,提出了一個重要的理念——屍檢應該在犯罪現場完成,這樣才能結合現場狀態對死亡原因做出更科學更準確的判斷,因此被稱之為“現場屍檢”。

而今,比較規範的屍檢應該分成兩次完成,犯罪現場一次初檢,再將屍體帶回相關機構複檢。但是在我國,這一點有時執行不到位,一來辦案刑警嫌犯罪現場多了個法醫礙手礙腳,二來部分法醫也懶得外出,喜歡坐在解剖室裡“坐以待屍”,這就導致只有一次“手術室屍檢”,致使許多本該在現場提取的法醫學證據被遺失或破壞。

為此,蕾蓉多次呼籲,涉及兇殺案的犯罪現場勘查,必須有法醫參與。在上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