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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部分

陽急則反折。

陰急則不伸。手少陰之筋。只循於胸腋臍腹。而不經於背。所謂陽急則反折者。病足少陰之筋也。

足少陰之筋。循脊內挾膂。上至項。此陰陽相合。水火氣交。故手足少陰。皆有陰陽寒熱之俯仰。

張開之曰。此下六篇。論筋之所經。骨脈之度量。榮衛之循行。只論筋有痺證者。蓋假病以明筋之合於三陰三陽。天之四時六氣。

足之陽明。手之太陽。筋急則口目為 。 急不能卒視。治皆如右方也。( 僻同即口僻之義)

尚御公曰。此申明手足陰陽之筋。皆分循於左右。故復以口目之 僻以證之。足陽明之筋。上挾口為目下綱。手太陽之筋。結於頷。屬目外 。故二經之左筋急。則口僻於左。而當刺其左。右筋急。則口僻於右。而當取

之右。如左目不能卒視。其病在左。右目不能卒視。其病在右。如兩目皆急。則左右皆病。故治法皆如右方。而其病則有左右之分也。

卷二

骨度第十四

屬性:黃帝問於伯高曰。脈度言經脈之長短。何以立之。伯高曰。先度其骨節之大小廣狹長短。而脈度定矣。(脈度葉肚先度葉鐸)

此言經脈之長短。從骨節之大小廣狹長短。而定其度數。故曰骨為幹。脈為營。如藤蔓之營附於木幹也。

黃帝曰。願聞眾人之度。人長七尺五寸者。其骨節之大小長短各幾何。伯高曰。頭之大骨。圍二尺六寸。

此言頭之大骨度數。眾人。謂天下之大眾。長七尺五寸者。上古適中之人也。適中之人。則頭骨亦適中矣。頭骨適中。通體之骨皆適中矣。

胸圍四尺五寸。腰圍四尺二寸。

此胸骨腰骨。圍轉一週之總數也。

發所覆者。顱至項尺二寸。發以下至頤。長一尺。君子終折。

此言頭顱前後上下之骨度。發所覆者。謂從前額顱之髮際。上至巔頂。以至後項之髮際。計發所覆者。度一尺二寸。發以下至頤者。謂從前額顱之髮際。以下至於兩頤。計長一尺。君子終折者。

謂從髮際之始。以至髮際之終。可折中而度量。蓋君子之人。面方廣而髮際高。發所覆者。從顱至項度一尺一寸。發以下至頤長一尺一寸也。此言天下之眾。有君子小人不同。有太過不及不等。

結喉以下至缺盆中長四寸。缺盆以下至 長九寸。過則肺大。不滿則肺小。 以下至天樞長八寸。過則胃大。不及則胃小。天樞以下至橫骨長六寸半。過則迴腸廣長。不滿則狹短。橫骨長六寸半。橫骨上廉以下至內輔之上廉長一尺八寸。內輔之上廉以下至下廉長三寸半。內輔下廉下至內踝長一尺三寸。內踝以下至地長三寸。膝 以下至跗屬長一尺六寸。跗屬以下至地長三寸。故骨圍大則太過。小則不及。( 音吉 葉 踝葉瓦去聲)

此仰面之骨度也。結喉下兩旁巨骨陷中為缺盆。蓋形如缺盆。因以為名。 。骨名。一名尾翳。即鳩尾骨也。自兩旁缺盆而下至 。計長九寸。過則肺大。不滿則肺小。蓋 之內。心肺之所居也。天樞在臍旁二寸。乃足陽明之穴。從兩旁 而下至天樞。計長八寸。過則胃大。不及則胃小。蓋自鳩尾以至於臍。胃腑之所居也。橫骨在毛際橫紋中。自天樞而下至於橫骨。計長六寸半。過則迴腸廣大。不滿則狹短。蓋自臍以至少腹。大腸之部分也。橫骨橫長亦六寸半。內輔者。

內之輔骨也。內輔之上廉。長一尺八寸者。在上之腿度也。內輔之上廉。以下至下廉長三寸半者。

膝之連骸。一名膝蓋骨也。內輔下廉。下至內踝長一尺三寸者。在下之腿度也。曰內輔內踝者。以足八字分立。則內骨偏向於面也。踝者。下廉之腿骨。與足骨相連之凹處。在內者為內踝。在外者為外踝。內踝以下至地長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