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剛還沒有被好萊塢創造出來之前,男人要奪回女人,唯有學習金剛好榜樣,苦練浪漫內功一途。“金剛”是King Kong的漢語音譯,其實在古代漢語裡,“金剛”本來就是個外來語,佛教用語裡的“金剛”原指一種最堅硬的兵器,可比喻牢固、銳利,摧毀一切。浪漫也是這樣一種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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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吃豆腐的變成豆腐(1)
性騷擾——比較完整的表達,應該是“任何人不得對婦女進行性騷擾”,作為《 婦女權益保障法 》的修正案草案,已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一審。草案中包括“任何人不得對婦女進行性騷擾”等三個條款,使部分人大代表自2002年以來針對“性騷擾”的立法努力終於有了下文。
然而,由於此法顯然系借《 婦女權益保障法 》之“殼”而上市,只在《 婦女權益保障法 》的框架內有效,也就是說,日後即便獲得人大常委會審查透過,在“任何人不得對婦女進行性騷擾”的同時,如有“任何人對男性進行性騷擾”,依然是無法可依——不普適、不公正,社會輿論對此頗為憤憤不平。
誠然,法理上,對“任何人不得對婦女進行性騷擾”更為完整、公平的表述,應該是“任何人不得對任何人進行性騷擾”(而且任何人也不得對任何動物進行性騷擾)。正如“私有財產不可侵犯”,所指既非男性的私有財產,亦不獨婦女的私房錢,乃是任何人的私有財產。千言萬語,說穿了也只有一句話:誰來保護男人不受性騷擾?
首先,社會輿論之所以會因法律保護的“遠之”則怨,所據當然不只是生理學的常識。抱怨,表明男權社會終於承認了“男人也處於性騷擾的陰影之下”這一事實,剝奪剝奪者,即男性已從傳統上的騷擾者變成被騷擾者,從吃豆腐的變成被吃豆腐者或甚至豆腐本身。在中國這樣一個歷史悠久的男權社會里,勇於承認男性也有可能成為性活動中的弱者,男人在正常地感受到不僅有性騷動和性困擾的同時也有受性騷擾之虞,具有無比重大的現實意義和無限深遠的歷史意義。
眾所周知,史上絕大多數的極端男權社會,無不以逼婚、搶親、休妻、納妾、嫖娼甚至強姦為男性合情合理之性行為準則,根本就不承認有所謂“性騷擾”的存在,再說也根本沒這個必要。即便有之,這種事也只有懦夫或弱女子才幹得出來,雕蟲小技,壯夫不為。以是觀之,男權社會敢於承任“性騷擾”的存在並且同意這一罪名成立,事實上本身就是在爭取法律保護男性和女性一樣不受性騷擾危害(即承認男性也會受到性騷擾)之前,向全體女性作出的一次邏輯性極其嚴密的妥協。
施比受有福
不管性騷擾立法是否忽視了男性的權益,我認為此事的進入立法程式與男權社會終於承認男性也會受到性騷擾這一事實一樣,都是社會和文明的一大進步。
當然,即使男權社會向這個戰況日趨慘烈的“性別拳擊場”內扔出了白毛巾,也不代表他們可以藉此而享受到和婦女同等的法律保護。性騷擾立法為什麼不以兩性普遍適用的《 民法 》、《 勞動法 》、《 刑法 》或者《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為法律母殼,偏偏投了單性的《 婦女權益保障法 》這個胎呢?相信立法者自有他們的道理,以下的猜測,純屬鄙人一己之見。
第一,從生物學立場出發,男人和女人一樣,都有機會受到來自異性或同性之性騷擾的生物基礎。換言之,性騷擾面前人人平等。現實生活中,雖然男性受性騷擾的機會比女性少得多,但就立法而言,要害乃在於不患貧而患不公;不過,這種不公其實只是貌似不公。性騷擾的定義,指的是強者對弱者的騷擾,反之則很難成立(弱者對強者的騷擾,若非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