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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元解釋了一下,趙亞寧才明白。
這個規定,是很久以前的時候的了,那個時候,運動員都是國家培養的,而且,足球沒有推向市場,也牽扯不到什麼太大的經濟利益,體育總局做出這個規定的目的,也不是為了錢,而是為了保證國家隊的運動員,不會做‘有損國家形象’的事情。畢竟,那個時候,搞體育不是為了賺錢,而是為了國家形象。運動員所代表的國家的形象這種大事情,在當時來說,比錢重要得多。那個年代,要是出現了個穿著rì本國旗服裝照相的,麻煩就大了。因此,國家對這些的管理很嚴格,無形資產,那是歸國家的。
但是,隨著時代發展,這一條早就沒有人去關注了。一來,錢多了,利益大了,這一條就不倫不類,在法律上站不住腳了。二來,隨著國力強盛了,人們也都明白了:運動員就是運動員,再怎麼包裝,也不是國家的重要人物,代表哪門子的國家形象了?不會有人看到了姚明就認為中國都是兩米以上,也不會有人因為劉翔推測中國人都是運動健將。當不需要靠著體育運動給自己的民族增加自信心之後,這樣的規定,也就越來越沒人提了。
越是商業化程度高的運動,越是奪人眼球的運動員,就越不會理睬這個規定。到了姚明,劉翔,趙亞寧這個檔次的運動員,都是國寶級別的運動員,體育總局也是不敢於過分得罪的,把運動員上千萬的收入直接沒收了?體育總局也沒這個膽子,社會輿論畢竟不好聽,而且更何況,這背後畢竟還牽扯著法律呢。
但是,他們卻還是保留著這個條文,也是有理由的。
一來,是因為有些時候,有些該給球員付錢的地方,中國的情況依然是不會付錢的——理論上說,cctv採訪趙亞寧得給趙亞寧付費,但是趙亞寧也好,體育總局也罷,電視臺也罷,都絕對不會認同這一點的。再比如說,cctv找趙亞寧做公益廣告,或者是為奧運宣傳的廣告,理論上都是要給錢的,但是別說電視臺不可能給錢,就算給,誰敢要?
特殊情況特殊對待,這個問題,不能夠完全和國際接軌,還是要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這道理,大家都明白,足協不會蠢呼呼的要求趙亞寧把自己做商業代言的錢上繳,但是,張元也絕對不敢找cctv商量什麼採訪費用。
中國人做事,講究一個具體問題具體對待,這樣的問題,就得區別來看了。但是如果真的遇到了不識起倒,不服管教的——總局也還有這麼一條管他們。
而且,體育總局之所以不放棄這一條,還有個很大的原因。
因為很多其他的運動,直到新世紀,簽訂代言合同的權力還不是個人的,而是歸於領導者的。比如說,跳水隊的某位奧運冠軍,在奪冠後名聲大噪,她一時高興,以個人名義簽了代言合同,但是回到了跳水隊裡,就被告知:她簽訂了卻也是無效的:這個合同的權力,在跳水隊手裡,不在運動員個人手裡。想找她代言的公司,再找跳水隊重新簽約,至於說運動員個人,不但沒有得到全部的錢,而且因為無組織紀律還受到批評。
跳水,乒乓球,這些強勢的專案的代言費,上級主管部門還是要管的,和田徑,足球,籃球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