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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5部分

法》,技術型的專利申請是分為“發明”和“實用新型”兩大類的,發明的含金量要高得多,審查也嚴格得多),在遞交到國知局之後,具體國知局內部會怎麼審查、怎麼走流程?

如果全部寫出來,諸位不學法的看官肯定會煩得大腦爆炸。

所以,用不精確、但易懂的話大致概括一下,大約是這樣的:(大家千萬別當法律看,我這是為了小說的結構,做了處理的。想學法的,請直接去看法律解讀的教科書。)

首先,當事人提交了一個發明申請、然後國知局先粗粗看一下是否屬於“發明”的依法受理範圍,受理範圍沒問題,就發《受理通知書》。

然後,進入初步審查階段,初審階段跟“實用新型”的審查是一樣的,也就是審查員不會進行“全面檢索”。

所謂“全面檢索”,就是在國家專利庫內、以及一切市面上可以找到的現有技術檔案裡,找其他相關技術,確定你這個申請的專利技術到底有沒有新穎性、創造性。

初審不進行全面檢索,也就意味著只要你的技術文理上通順、技術上可以操作、實現你描述的效果,那初審就算透過了。至於別人有沒有跟你一樣的,初審是不太管的。(除非明顯屬於現有技術)

然後又過了三個月,就可以提前申請進入“實質審查”。(或者也可以不申請,用夠一年半的“後悔期”,然後發明的內容會對社會公眾公開,最晚距申請日起3年必須進入實質審查。具體原理就不解釋了,真要解釋光這個點就能寫幾萬字)。

這時候就要“全面檢索”了。

如果審查員檢索後,發現你的技術確實非常新穎、非常有創造性,市面上確實前無古人,那就可以直接透過“實質審查”、給發專利證書了。

但實際上,這是不太可能的。

因為如今這個時代,每一個發明的創新量其實都已經非常微小。

或者說,僅僅比現有技術稍微進步改良了那麼一點點,企業就會急著註冊新發明。

這就導致一個問題:大多數時候審查員會覺得你這個技術,其實也沒多少新的點。

這時候,“尊敬的審查員”就會出《審查意見通知書》。

讓申請人修改自己的申請檔案,或者進行書面的答辯辯論、陳述你自己之所以覺得你創新的理由。

這種通知書/修改/答辯的博弈,還至少得持續兩輪,有時候是三輪。

三輪答辯修改下來,審查員還是不給你透過的,這時候就能發《駁回申請》的決定文書了。

當然,當事人這時候依然可以再對“駁回”表示不服。

只是事不過三,這次再不服,找國知局的一線審查員已經沒用了。

《專利法》第41條、《專利法實施細則》和《專利審查指南》,在這個時候,為申請人提供的救濟途徑,是找“專利複審委員會”,簡稱“複審委”。

按照舊法,找到“複審委”再次“上…訪”後。如果複審委覺得申請人還是不佔理(也就是認為一審的審查員佔理),那就直接發《維持原駁回決定的複審通知書》。

這種情況是最簡單的,也就沒後面什麼事兒了。

但複雜的是另一種情況,那就是複審委覺得“一審駁回得有道理,但你這玩意兒再給你一次機會改改,還能搶救一下”。

這時候,複審委也會下《複審通知書》,只不過內容是讓申請人再改改。

如果申請人這一次改得特別爭氣,改過之後複審委的人看了覺得很完美到了這一步,新法和新解釋,與舊法和舊解釋的分歧就出來了。

本來舊解釋的規定,是複審委看完,哪怕覺得“非常滿意、龍顏大悅”,那也是不能直接放過滴。

因為